21双方当事人在肇事后已达成协议, 且被害人同意不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即在公安交警部门依行政程序处理交通事故时, 双方当事人就责任认定及赔偿等都已达成一致意见, 并且被害方明确表示不必追究肇事方责任。对于这种情形的一般交通肇事犯罪案件, 可分流给公安机关处理。当然, 公安机关作为犯罪的侦查机关, 如果对刑事案件有过大的实体处理权,可能会产生随意放纵犯罪的弊端。因此, 对符合一定条件的情节较轻的涉嫌交通肇事的犯罪案件, 检察机关应当履行法律监督职责, 进行“必要的审查”。例如, 公安机关定期向检察院报送自行处理的交通肇事案件简要案情及处理情况; 检察机关公诉部门抽查部分侦查案卷等。根据诉讼经济的要求, 检察机关在对案件进行必要审查的基础上, 将部分情节较轻的涉嫌交通肇事的案件分流给公安交警部门处理, 不仅能够使受害者可以得到及时、有效的经济补偿, 而且能够减少司法机关与当事人双方的诉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