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养小孩,须到民政机关解决收养登记手续,并获到《收养证》方可。此外,收养人和送养人应签订协议,并进行公证。其它证明:一.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二.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娃儿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本领等情况的证明; 三.县级以上医疗组织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娃儿的疾病的身体健康体检证明。收养寻找不到生爸妈的弃婴、儿童的,并应当提交收养人时常寓居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其中收养非社会福利组织抚养的寻找不到生爸妈的弃婴、儿童的,收养人还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手续:
1.收养人时常寓居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娃儿的证明;
2.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
3.收养继娃儿时,能够只提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结婚的证明。法律链接:《收养法》第十五条收养寻找不到生爸妈的弃婴和儿童以及社会福利组织抚养的孤儿的,应当向民政部门登记。除前款限定外,收养应当由收养人、送养人依照本法限定的收养、送养要求订立书面协议,并能够解决收养公证;收养人或者送养人要求解决收养公证的,应当解决收养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