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收养人应提交:
1、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及其复印件
2、要求收养娃儿的申请书(主要内容包括:收养目的、有无娃儿、本人经济状况、有无抚养本领以及不凌虐、不抛弃被收养人的保证等)
3、婚姻状况证明(已婚者提交结婚证,未婚者提交未婚证明,离婚者提交离婚证明,丧偶者提交另一半丧命证明)及其复印件
4、收养人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所在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婚姻、家庭、年纪状况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本领的证明
5、计划生育办公室出具的婚姻、娃儿状况证明
6、县以上医院出具的不孕(不育)诊断证明
7、事实收养公证应出具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共有生活多年的证明手续,如是捡拾的弃婴应出具捡拾弃婴的证明手续。
8、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娃儿的,应提供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证明,华侨收养的提供华侨身份证明。
(二)送养人应提交:
1、夫妻两方认可送养的书面意见、婚姻状况证明、户口本、居民身份证及其复印件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娃儿情况和送养人有特殊困难无本领抚养娃儿的证明
2、社会福利组织为送养人的,需提交经该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名认可送养的书面文件
3、孤儿的看护人有看护资格的证明和认可送养的书面意见及户口本、居民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三)被收养人的户口证明或出世证明及其复印件。
(四)特殊收养应提交:
1、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证明
2、达到法定婚龄的,提交婚姻状况证明、户口证明或居民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3、被收养人有另一半的,提交另一半认可其被收养的书面意见。
(五)收养人、送养人两方订立的书面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