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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大争与中国XX公司、付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调解书

  • 交通事故
  • (2015)沧民终字第1654号
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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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XX公司,住所地:沧州市运河区北环中路运河桥西。


法定代表人:刑运江,经理。


委托代理人:胡XX,该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代大争。


委托代理人:李XX、王天军,河北XX律师。


原审被告:付XX。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上诉人中国XX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2014)青民初字第11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均同意在调解协议上签字即生效,并达成如下协议:


上诉人于本调解协议签字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给付被上诉人63000元。被上诉人同意上诉人按(2014)青民初字第1175号民事判决直接支付原审被告付XX27000元。


一审案件受理费的负担同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540元减半收取为270元,由上诉人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  刘晓莉


审判员  李 霞


审判员  付XX



书记员  李XX


  • 2015-06-09
  •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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