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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XX与中国XX公司保险纠纷二审民事调解书

  • 合同事务
  • (2015)沧民终字第6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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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XX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天军、杨X,河北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XX。


委托代理人:朱XX,献县乐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案由:保险合同纠纷。


上诉人中国XX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XX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2014)献民初字第12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诉人中国XX公司于本调解书签收之日起十五日内赔付被上诉人李XX各项损失(包括鉴定费)共计95000元。


二、其他事项双方无争议。


一审诉讼费2456元,由李XX负担;二审诉讼费2456元减半收取1228元,由上诉人中国XX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冉 旭


审判员 高宝光


审判员 纪俊阁



书记员 冯金平


  • 2015-05-11
  •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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