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尹X。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X,农民。
委托代理人李忠敏,河北XX律师。
上诉人尹X与被上诉人马X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沧县人民法院(2014)沧民初字第8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尹X于2014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尹X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尹X撤回上诉,按原审判决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马X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尹X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关XX
审判员 于长江
审判员 张XX
书记员 王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