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沧州XX公司与孙X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 劳动工伤
  • (2015)沧民终字第1701号
劳动工伤
李忠敏律师 在线
河北腾迅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 5.0
    用户评分
  • 661
    服务人数
  • 28
    执业年限
  • 2分钟内
    平均响应

律师价值

案件详情




上诉人(原审原告):沧州XX公司。住所地:沧东XX。


法定代表人:代XX,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X,河北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X。


委托代理人:李忠敏,河北XX律师。


上诉人沧州XX公司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沧县人民法院(2014)沧民初字第19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撤回上诉确系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


二、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胡XX


审判员  郭景岭


审判员  马秀奎



书记员  杨XX


  • 2015-06-05
  •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
李忠敏律师
您是否要咨询李忠敏律师
5.0分服务:661人执业:28年
李忠敏律师
11309199****6656 执业认证
  • 河北腾迅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 债权债务 刑事辩护 劳动工伤
  • 沧州市新华区北环新华法院路北腾迅律师楼4楼正对电梯口
李忠敏律师,毕业于河北大学,1996年开始执业。有着扎实的法律功底及理论基础,办案经验丰富,业务熟练。
  • 133 9307 9260
保存到相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