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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XX与白XX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 合同事务
  • (2013)南民初字第1231号
合同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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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XX,女,住唐山市。


委托代理人:才斌,河北XX律师。


被告:白XX,男,住山西省大同市。


委托代理人:闫国田,山西XX律师。


本院受理李XX诉被告白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白XX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协议管辖必须以书面形式作出,口头约定是无效的,且被告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在山西省大同市,根据法律规定,应当在被告住所地立案审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合同纠纷引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山西省大同市矿区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山西省大同市矿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孙XX



书记员  孙XX


  • 2014-06-23
  • 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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