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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XX与彭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婚姻家庭
  • (2015)巴州民初字第33号
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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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唐XX,女,生于1986年,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巴中市巴州区。


委托代理人:蒲X,四川XX律师。


被告:彭XX,男,生于1986年,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巴中市巴州区。


委托代理人:邓X,四川XX律师。


委托代理人:文涛,四川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XX与被告彭XX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唐XX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第、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唐XX负担。



书记员 何XX


  • 2015-12-22
  • 巴州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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