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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XX、杨XX等与中国XX公司、赵XX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交通事故
  • (2015)滨中民一终字第226号
交通事故
王天军律师 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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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XX公司。


法定代表人邢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XX,河北XX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天军,河北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贾XX。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XX。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XX。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贾XX。


以上四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刘X,河北XX律师。


原审被告赵XX。


原审被告XX县瑞程伟业货物运输队,住所地河北省XX县海安路北兴民街西。


负责人姜XX,该运输队队长。


原审被告刘XX。


原审被告施XX。


原审被告南皮县通顺汽车运输队,住所地河北省青县城南李窑车站北104国道西XX。


法定代表人周XX,该运输队队长。


原审被告吴XX。


上诉人中国XX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无棣县人民法院(2014)棣民初字第8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中国XX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XX,被上诉人李XX、贾XX及被上诉人贾XX、杨XX、李XX、贾XX的委托代理人刘X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赵XX、XX县瑞程伟业货物运输队、刘XX、施XX、南皮县通顺汽车运输队、吴XX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认定,2014年4月13日,施XX驾驶冀J×××××/JNR52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沿205国道行驶至无棣县境内与新大济路“十”字路口处时,与沿新大济路由北向南赵XX驾驶的冀J×××××/JRC02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碰撞,造成施XX受伤及乘坐施XX所驾车的贾XX经抢救无效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经无棣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勘查,认定施XX和赵XX负同等事故责任,贾XX无责任。施XX所驾事故车辆冀J×××××/JNR52挂车登记在南皮运输队名下,实际车主为吴XX,该车主挂车均在沧州市XX公司下属的新华XX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险(其中车上人员责任险乘客保险金额伍万元)及不计免赔特约险,保险期间均为2013年9月13日至2014年9月12日。冀J×××××号主车有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约定,强制保险死亡、伤残项下的赔偿限额为110000元,医疗费用项下的赔偿限额为10000元,财产损失项下的赔偿限额为2000元;第三者商业责任险项下赔偿限额为XXX元和车上人员责任险(乘客)项下赔偿限额为每座50000元及不计免赔。施XX所驾车在本事故中存在超载行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规定,违反安全装载规定的,增加免赔率10%。冀J×××××挂车商业第三者责任险50000元及不计免赔特约险。赵XX所驾事故车辆冀J×××××/JRC02挂车登记在XX运输队名下,实际车主为刘XX,该车在沧州市XX公司在其下属的XXXX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并不计免赔,交强险保险期间均2013年5月4日至2014年5月3日,第三者责任保险期间为2013年5月8日至2014年5月7日。冀J×××××号主车有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约定,强制保险死亡、伤残项下的赔偿限额为110000元,医疗费用项下的赔偿限额为10000元,财产损失项下的赔偿限额为2000元;第三者商业责任险项下赔偿限额为XXX元及不计免赔。冀J×××××挂车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为50000元及不计免赔特约险。施XX和赵XX均具有合法有效的驾驶资格。贾XX、杨XX系贾XX之父母,李XX系贾XX之妻,贾XX系贾XX与李XX的婚生子,贾XX及贾XX、杨XX、李XX、贾XX均居住在青县XX的清州镇城XX。贾XX和杨XX系贾XX的被扶养人,贾XX和杨XX生育子女四人,即贾XX、贾XX、贾XX、贾XX,贾XX于2012年10月病故。事故发生后无棣县公安局对贾XX的死亡进行了检验并出具了结论为“贾XX符合因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而死亡”的鉴定报告。吴XX已给付贾XX、杨XX、李XX、贾XX赔偿款70000元。2013年度山东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8264元,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17112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10620元,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7393元,职工年人均收入为46386元。


原审法院认为,施XX驾驶冀J×××××/JNR52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与赵XX驾驶的冀J×××××/JRC02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碰撞,造成施XX受伤及乘坐施XX所驾车的贾XX经抢救无效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施XX和赵XX负同等事故责任,贾XX无责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吴XX和刘XX分别是冀J×××××/JNR52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和冀J×××××/JRC02挂车的所有人,是各自车辆的运行支配者和运营利益归属者,应该按照施XX和赵XX承担的事故责任比例对贾XX的相关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施XX和赵XX分别系吴XX和刘XX的雇员司机,二人是在从事雇佣中发生的事故,在本事故中没有重大过错,所以施XX和赵XX不承担赔偿责任,南皮运输队和XX运输队分别是吴XX和刘XX的车辆挂靠单位,根据法律规定对各自挂靠的车辆分别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吴XX和赵XX的车辆均在沧州市XX公司下属的保险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及车上乘员责任险,并投保不计免赔率,该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赔偿贾XX的损失,剩余部分按事故责任比例在第三者责任险和车上乘员责任险中依据保险合同赔偿,如仍不足则由吴XX和刘XX依据施XX和赵XX的事故责任比例承担赔偿。刘XX的冀J×××××/JRC02挂车在发生事故时存在超载行为,故此沧州市XX公司的增加免赔率10%的辩称予以采信,免赔数额由刘XX承担赔偿,XX运输队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贾XX、杨XX、李XX、贾XX诉求的贾XX死亡后的有关损失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的请求予以支持。根据实际情况贾XX、杨XX、李XX、贾XX诉求交通费予以采信,此费用确定为2000元;贾XX的死亡给其亲属造成了一定的精神伤害,故贾XX、杨XX、李XX、贾XX诉求精神抚慰金予以支持,确定为10000元。贾XX在贾XX发生事故时未满73周岁,其抚养费计算8年;杨XX在贾XX事发时差6日未满70周岁,其抚养费按照10年计算,故此,被扶养人贾XX生活费为45632元(17112元×8年÷3人),杨XX为57040元(17112元×10年÷3人),合计102672元。施XX辩称的交强险不必为其预留数额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予以采信。贾XX、杨XX、李XX、贾XX应返还吴XX已付的赔偿款70000元。贾XX的损失有丧葬费23193元(46386元÷2)、死亡赔偿金565280元(28264元/年×20年)、精神抚慰金10000元、交通费20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为102672元,根据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死亡赔偿金,所以贾XX的死亡赔偿金为667952元,合计703145元。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中国XX公司分别在冀J×××××号车和冀J×××××号车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限额内赔偿贾XX、杨XX、李XX、贾XX精神抚慰金5000元、丧葬费11596.50元、死亡赔偿金为93403.50元,合计220000元;二、中国XX公司在冀J×××××/冀J×××××挂号车的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险限额内赔偿贾XX、杨XX、李XX、贾XX等四人贾XX的死亡赔偿金481145元、交通费2000元,合计483145元50%中的50000元;三、中国XX公司在冀J×××××/冀J×××××挂号车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贾XX、杨XX、李XX、贾XX等四人贾XX的死亡赔偿金481145元、交通费2000元,合计483145元的50%的90%即217415.25元;四、刘XX赔偿贾XX、杨XX、李XX、贾XX等四人贾XX的死亡赔偿金481145元、交通费2000元,合计483145元的50%的10%即24157.25元,XX县瑞程伟业货物运输队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五、贾XX、杨XX、李XX、贾XX返还吴XX已付赔偿款70000元;六、驳回贾XX、杨XX、李XX、贾XX对赵XX、施XX的诉讼请求;七、贾XX、杨XX、李XX、贾XX等四人贾XX的死亡赔偿金481145元、交通费2000元,合计483145元50%中的191572.50元由吴XX赔偿,南皮县通顺汽车运输队承担连带责任。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过付。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720元,财产保全费1320元,合计12040元,由吴XX和刘XX分别负担6020元。


宣判后,中国XX公司不服上诉称,2014年4月13日,被保险车辆冀J×××××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本车车上人员死亡。冀J×××××在我公司投保车上人员险,对于被上诉人的损失我公司应在扣除冀J×××××/冀J×××××挂车的交强险后,按照事故责任,在车上人员险限额内承担责任。而无棣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棣民初字第873号判决及裁定,判决我公司在冀J×××××号车的交强险限额内赔偿110000元。伤者是我公司冀J×××××号车车上人员,却要求我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明显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依法改判。


被上诉人贾XX、杨XX、李XX、贾XX辩称,我们尊重原审判决,请求二审法院依法裁判。


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依据无棣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贾XX系冀J×××××/JNR52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的乘车人,冀J×××××/JNR52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虽在沧州市XX公司下属的新华XX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险(其中车上人员责任险乘客保险金额伍万元)及不计免赔特约险,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贾XX系冀J×××××/JNR52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的乘车人,而交强险赔偿的是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在冀J×××××号车交强险限额内赔偿被上诉人贾XX、杨XX、李XX、贾XX因贾XX死亡所造成的相应损失,法律依据不足。因冀J×××××号主车在上诉人下属的XXXX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责任限额为10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并投保了不计免赔,冀J×××××挂车亦在上诉人下属的XXXX公司投保了责任限额为5万元的商业三者险,并投保了不计免赔,涉案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故上诉人应在冀J×××××号车交强险限额内赔偿被上诉人贾XX、杨XX、李XX、贾XX精神抚慰金10000元、丧葬费23193元、交通费2000元、死亡赔偿金74807元,共计110000元。对于交强险之外的其余死亡赔偿金593145元,按事故责任认定各方应赔偿50%,则上诉人应在冀J×××××号车车上人员责任险限额内赔偿贾XX、杨XX、李XX、贾XX死亡赔偿金50000元、在冀J×××××/冀J×××××挂号车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贾XX、杨XX、李XX、贾XX死亡赔偿金266915.25元;刘XX赔偿贾XX、杨XX、李XX、贾XX死亡赔偿金29657.25元,XX县瑞程伟业货物运输队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扣除吴XX已赔偿的70000元,吴XX还应赔偿贾XX、杨XX、李XX、贾XX死亡赔偿金176572.5元,南皮县通顺汽车运输队承担连带责任。综上,上诉人中国XX公司的上诉请求法律依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原审判决不当,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无棣县人民法院(2014)棣民初字第873号民事判决;


二、上诉人中国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在冀J×××××号车交强险限额内赔偿被上诉人贾XX、杨XX、李XX、贾XX精神抚慰金10000元、丧葬费23193元、交通费2000元、死亡赔偿金74807元,共计110000元;


三、上诉人中国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在冀J×××××号车车上人员责任险限额内赔偿被上诉人贾XX、杨XX、李XX、贾XX死亡赔偿金50000元;


四、上诉人中国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在冀J×××××/冀J×××××挂号车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被上诉人贾XX、杨XX、李XX、贾XX死亡赔偿金266915.25元;


五、原审被告刘XX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被上诉人贾XX、杨XX、李XX、贾XX死亡赔偿金29657.25元,原审被告XX县瑞程伟业货物运输队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六、原审被告吴XX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被上诉人死亡赔偿金176572.5元,原审被告南皮县通顺汽车运输队承担连带责任;


七、驳回被上诉人贾XX、杨XX、李XX、贾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0720元,财产保全费1320元,合计12040元,由吴XX和刘XX分别负担602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720元,由吴XX和刘XX分别负担5360元。


审 判 长  李添珍


审 判 员  孙兴春


代理审判员  刘连义



书 记 员  纪XX


  • 2015-06-25
  •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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