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刘XX与中国XX、刘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交通事故
  • (2015)廊民一终字第167号
交通事故
王天军律师 在线
河北傲宇律师事务所 主任
  • 4.9
    用户评分
  • 6.8万+
    服务人数
  • 18
    执业年限
  • 2分钟内
    平均响应

律师价值

案件详情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XX,地址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浮阳南大道佳苑世纪城XX。


负责人:刘XX,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天军,河北XX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XX,河北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XX,住大城县。


委托代理人:高XX,住大城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XX,住沧州市新华区。


上诉人中国XX与被上诉人刘XX、刘XX之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大民初字第897号民事判决。上诉人中国XX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4月24日15时许,被告刘XX驾驶的冀J×××××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廊泊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大城县XX北,与原告刘XX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原告刘XX受伤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大城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刘XX负全部责任,原告刘XX无责任。被告刘XX驾驶的冀J×××××号小型普通客车在被告中国XX投保了交强险和责任限额为500000元的第三者责任保险,并约定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后,原告刘XX在大城县医院治疗65天,2014年9月25日经大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原告刘XX的伤残程度达到十级,继续治疗费用5800元,护理期90日。2014年5月9日经河北XX公司评估,原告刘XX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的损失为450元。护理人员王XX(原告刘XX之子)系廊坊XX公司职工,月工资3300元。综上,原告刘XX的合理损失有:医疗费28587.64元,住院伙食补助3250元,营养费1950元,护理费9900元,残疾赔偿金22580元,继续治疗费用5800元,精神抚慰金3000元,鉴定费2138元,交通费400元,施救费400元,车辆损失450元。事故发生后,被告刘XX为原告刘XX垫付医疗费21668.52元。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及原告提供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医疗单位的医疗费票据、病历、诊断证明、费用清单;2,大城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3,被告刘XX的驾驶证及其驾驶车辆的行驶证、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单;4,交通费、鉴定费、施救费票据;5,大城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6,河北XX公司鉴定评估报告书;7,原告刘XX在城镇居住的证明;8,护理人员王XX的收入证明。


一审法院认为,在此次交通事故中,被告刘XX负全部责任,原告刘XX无责任,此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查明部分所列原告刘XX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因被告刘XX驾驶的冀J×××××号小型普通客车在被告中国XX投保了交强险和责任限额为500000元的第三者责任保险,并约定不计免赔,且被告刘XX对此事故负全部责任,故应由被告中国XX对原告刘XX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刘XX为原告刘XX垫付医疗费21668.52元,应从被告中国XX赔偿原告刘XX的款项中扣减后给付被告刘XX。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15条、第1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第18条,第19条,第21条,第22条,第23条,第24条,第2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条,第15条,第1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XX赔偿原告刘XX54649.12元。二、被告中国XX给付被告刘XX21668.52元。三、被告刘XX赔偿原告刘XX鉴定费2138元。上述一、二、三项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880元,保全费805元,由被告刘XX负担。


上诉人中国XX的上诉理由:一、被上诉人刘XX为农民,而其仅提交房屋所有权证书、村委会证明,且村委会证明也未体现经常居住一年以上,一审判决按照城镇居民标准支持被上诉人刘XX残疾赔偿金证据不足,应改判按照农村居民人均年纯收入标准计算;二、一审判决认定护理费、施救费、交通费10700元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被上诉人称原审判决正确,请求维持原审判决。


本院二审查明事实与原审认定事实相一致,本院予以确认。二审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均没有提供新证据。


本院认为,依据当事人陈述、村委会证明及被上诉人刘XX年过七旬等实际情况,一审判决认定被上诉人跟其子在城镇居住符合情理和实际情况。上诉人主张一审判决按照城镇居民标准支持被上诉人刘XX残疾赔偿金证据不足,应改判按照农村居民人均年纯收入标准计算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一审判决按照护理人员用工单位证明、工资发放表等证据认定护理费证据充分;施救费、交通费原审判决认定符合案件事实情况,故上诉人主张一审判决认定护理费、施救费、交通费10700元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上诉理由亦不能成立。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04元,由中国XX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宋 强


审判员 张良健


审判员 李XX



书记员 寇XX


  • 2015-03-16
  •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
王天军律师
您是否要咨询王天军律师
4.9分服务:6.8万+人执业:18年
王天军律师
11309200****9561 执业认证
  • 河北傲宇律师事务所 主任
  • 合同事务 刑事辩护 公司经营
  • 河北省沧州市浮阳北大道19号气象大厦6楼
傲宇律师事务所现有律师40余位,每月承办案件上百起,专业办理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土地房产、家庭婚姻、劳动工伤以及保险理赔...
  • 151 0085 6386
  • 15100856386
保存到相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