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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肖XX与被告达州市XX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劳动工伤
  • (2013)宣汉民初字第1878号
劳动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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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肖XX,男,生于1964年11月26日,汉族,住四川省开江县,农村居民。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龚XX,男,生于1944年11月8日,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农村居民,系肖XX岳父。


委托代理人:张绍旺,四川XX律师。


被告:达州市XX公司。住所地:宣汉县XX。


法定代表人:吕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于XX,四川XX律师。


原告肖XX与被告达州市XX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1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肖XX于2013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肖XX的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肖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肖XX负担。


审 判 长  顾永萍


人民陪审员  康 琼


人民陪审员  冉XX



书 记 员  冯XX


  • 2013-11-13
  • 宣汉县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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