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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XX与王X、中国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交通事故
  • (2015)黄民初字34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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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民初字3415号


原告:张XX,厨师。


委托代理人:马XX,河北XX律师。


被告:王X。


被告:中国XX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


负责人:邢XX,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天军,河北XX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X,河北XX律师。


原告张XX与被告王X、中国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交申请书,请求撤回对被告王X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XX撤回对被告王X的起诉,其他部分继续审理。


审判员  吴XX



书记员  李XX


  • 2015-08-11
  • 黄骅市人民法院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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