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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XX与阳信XX公司、中国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交通事故
  • (2015)黄民初字第277号
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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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XX,农民。


委托代理人:王X,北京市XX律师。


被告:阳信XX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无棣县。


被告:中国XX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


负责人:李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天军,河北XX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X,河北XX律师。


原告李XX与被告阳信XX公司、中国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周李XX于2015年2月26日向本院提交申请书,要求撤回对被告阳信XX公司的起诉,其他部分继续审理。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李XX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XX撤回对被告阳信XX公司的起诉,其他部分继续审理。


审判员  周XX



书记员  徐XX


  • 2015-02-26
  • 黄骅市人民法院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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