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XX,个体。
被告:沧州市南大港管理XX一分区马营大队。
负责人:孙XX,队长。
委托代理人:王天军,河北XX律师。
原告刘XX与被告沧州市南大港管理XX一分区马营大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双方私下和解,原告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XX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刘XX承担。
审判员 胡XX
书记员 韩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