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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XX与沧州市南大港管理XX一分区马营大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建设工程纠纷
  • (2015)黄民初字第3002号
建设工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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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XX,个体。


被告:沧州市南大港管理XX一分区马营大队。


负责人:孙XX,队长。


委托代理人:王天军,河北XX律师。


原告刘XX与被告沧州市南大港管理XX一分区马营大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双方私下和解,原告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XX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刘XX承担。


审判员  胡XX



书记员  韩XX


  • 2015-06-29
  • 黄骅市人民法院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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