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孟XX,工人。
被告:张XX。
被告:中国XX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黄骅市渤海路市政府西XX。
负责人:辛XX,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X,河北XX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天军,河北XX律师。
原告孟XX与被告张XX、被告中国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孟XX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张XX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孟XX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孟XX撤回对被告张XX的起诉。
审判员 张XX
书记员 韩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