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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XX与张XX、中国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交通事故
  • (2015)黄民初字第1991号
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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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孟XX,工人。


被告:张XX。


被告:中国XX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黄骅市渤海路市政府西XX。


负责人:辛XX,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X,河北XX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天军,河北XX律师。


原告孟XX与被告张XX、被告中国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孟XX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张XX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孟XX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孟XX撤回对被告张XX的起诉。


审判员 张XX



书记员 韩XX


  • 2015-07-22
  • 黄骅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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