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197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XX公司,住****。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鲁XX,上海XX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进峰,上海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XX,*生,汉族,户籍地****,现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XX公司,住****。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X,上海XX律师。
委托代理人唐XX,上海XX律师。
原审被告张XX,*生,汉族,户籍地***,现住****。
原审被告上海XX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审被告王XX,*生,汉族,户籍地****,现住*****。
上诉人中国XX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139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7月3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XX公司以其与被上诉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中国XX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系其自行处分民事诉讼权利,于法无悖,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中国XX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上诉人中国XX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丁 慧
代理审判员 张志刚
代理审判员 陈XX
书 记 员 张 琦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