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武汉XX公司与武汉XX公司施工合同纠纷

  • 合同事务
  • (2015)鄂伍家岗民初字第01474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王宇泽律师
诉前拿回工程款162000元。

案件详情

  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鄂伍家岗民初字第01474号

  原告武汉XXX公司。住所地武汉市XXX。

  法定代表人杨X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宇泽,北京XX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武汉XX公司。住所地武汉市XX。

  法定代表人张XX,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武船XX公司与被告武汉XX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XX公司于2015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XX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XX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103元,由原告武汉XX公司负担。

  审判员  尚峻松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钟XX

  • 2015-12-28
  • 原告
  • 达成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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