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开发商逾期办理产权证,每户赔偿违约金10余万元

  • 合同事务
  • (2014)闵民五(民)初字第1064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张峥嵘律师
本案为群体诉讼,小区共80余户业主共同委托了张峥嵘律师。因预售合同是开发商的格式版本,其中有不利于业主的约定,即开发商逾期办证时,业主可以选择解除合同,开发商只支付合同总价10%的违约金。在房价不断上涨的上海,解除合同当然对业主极其不利,业主们不会做此选择。开发商则以此认定业主们放弃了违约责任的追究。且逾期办证导致的落户、孩子入学等问题,业主们也难以证明具体的损失金额。在此情况下,张峥嵘律师驳斥了开发商提出的各种抗辩理由,坚持业主们有权在不选择解除合同的情况下,按照法律规定和相关司法解释,要求开

案件详情

       闵行区中XX某小区,开发商未在预售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办出大产证,影响了业主们办出小产证,并间接影响了业主们落户、孩子入学等问题。业主与开发商协商时,开发商表示逾期办证是规划改变造成的,自身没有责任。而且预售合同中约定,如逾期办证,业主们可以选择解除合同,开发商只需赔偿合同总价10%的违约金,开发商表示愿意解除合同并赔偿。因房价上涨,业主们当然不愿意解除合同。张峥嵘律师接受代理后,驳斥了开发商提出的各种抗辩理由。坚持业主们是守约方,有权选择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业主们有权在不选择解除合同的情况下,按照法律规定和相关司法解释,要求开发商支付违约金。虽然业主们没有确切的证据来证明实际损失的金额,但可以参照银行逾期贷款利率向开发商主张违约金。最后业主们的诉讼请求全部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 2014-06-28
  •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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