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公房拆迁,未长期居住的老母亲能得多少补偿

  • 征地拆迁
  • (2015)静民三(民)初字第725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张峥嵘律师
本案原告系公房户籍人员,又与被告是直系亲属关系,名下无房,其主张按人口平均分割所有拆迁补偿利益。但经张峥嵘律师的代理,打消了原告的同住人资格,使法院确信原告未实际居住,且家庭原来对房屋居住有所安排,最后只酌情给予了30万元的补偿。这个补偿其实更多地是考虑原告是需要照顾的老年人,相当于一个居住困难户保障的补贴金额,保住了被告的所有安置房屋和绝大部分补偿款。

案件详情

    原告是被告的母亲,起诉被告一家四口,要求分得静安区某公房拆迁补偿款,并要求按人数取得共54万余元补偿。后经被告代理律师张峥嵘调查证明,原告夫妇原居住于xx区某路118号房屋。后118号房屋被置换成两处公房,一处由原告夫妇居住,另一处则是被告一家居住,即本案的被拆迁公房。原告夫妇户籍也随即从118室迁入了自己居住的公房。之后数年,原告户籍迁入到被告处,但从未居住。之后,法院认定虽然被拆迁公房由118室置换而来,原告对拆迁公房有居住权利,但原告未在被拆迁房屋内居住,而且之前家庭已经对居住房屋有所安排,因此没有认定其为同住人,只是酌情给予其补偿30万元,相当于一个居住困难户保障的补贴金额。而余下的三套安置房屋和4万余元现金归被告所有。

  • 2016-04-28
  • 静安区人民法院
  • 被告
  • 胜诉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