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被告曹X一家三口因动迁取得一套动迁安置房。之后原告陆X向曹X购买该房屋。中介只以为政策规定了此类动迁房三年内不能过户,以为买卖合同不合法,没有让双方签订买卖合同,只签订了一份《委托购房意向书》,且该意向书只有曹X一人签名。当时此类动迁房还能办理抵押登记,之后曹X一家三口作为产权人和抵押人与陆X在交易中心办理抵押登记。数年后房屋可以过户时,曹X一家则各种借口,说没有签正式的买卖合同,又说妻子、儿子没有同意出售房屋,还说与陆X只是借款关系,愿意归还借款。张峥嵘律师代理原告,认为双方虽然只签订意向书,但该意向书具备了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且陆X已经支付了绝大多数房款,并实际居住在此房屋内多年,所以双方已经构成了买卖合同关系。曹X妻子和儿子虽未在意向书上签字,但共同到交易中心办理了抵押登记,且房屋多年被他人占有,曹X妻儿不可能不知情。庭上,曹X一家自知无理,也承认了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三人无条件协助原告办理过户手续,案件诉讼费和保全费均由被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