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动迁房买卖合同二审改判有效,当事人减少损失200万元

  • 综合类型
  • (2011)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1702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张峥嵘律师
众所周知,一审判决后,二审推翻改判的机率有多低。正如陈某一家在一审后咨询多位律师得到的答复,几乎都是二审改判不可能,建议其另行起诉主张赔偿损失。但张峥嵘律师感觉一审判决极不公平,强烈建议当事人不要轻易放弃。之后张律师再仔细研究案情,认为有产权人的居住情况变化等情节可以作为突破口,推断出产权人明知房屋出售事实的结论。张峥嵘律师得到了委托人的完全信任,并在二审中竭尽全力,寻找各种突破点,在法庭上纵横捭阖,也深深打动了二审合议庭法官的心,最终赢得了这场别人眼中几乎不能改判的案件,为陈某一家挽回

案件详情

  2006年陈X一家向黄X购买了位于闸北区阳城XX某动迁安置房,当时房屋尚未办理房产证,是黄X(户主)、黄X儿子签署了《房屋转让协议》。2010年可以办理房产证时,黄X要求涨价遭到陈X拒绝,之后黄X一家便将房产证登记在7名家庭成员名下。随即黄X的其他家人向闸北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当时陈X一家信心满满,认为法院曾有类似判决支持买方请求,故没有委托律师而自行应诉。但一审法院却认定:《房屋转让协议》只有黄X和黄X儿子的签名,没有征得其他家庭成员的同意,侵犯了其他共有人的合法权益,所签协议书应属无效,同时判决黄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陈X一家516000元。但实际当时房价已有250余万元,如按一审判决,陈X一家将白白损失200万元。拿回50万元,也买不起房子了。

  拿到一审判决后,陈X一家咨询了多位律师,得到的回复都是要推翻一审判决几乎不可能,建议另行起诉要求房屋出让人赔偿损失。但这样的观点与陈X一家的期望相差甚远。当陈X一家找到张峥嵘律师时,张律师第一感觉一审判决不公,建议陈X一家不要放弃上诉的希望。之后张律师再仔细研究案情,认为有产权人的居住情况变化等情节可以作为突破口,推断出产权人明知房屋出售事实的结论。陈X一家斟酌再三,决定选择张律师作为二审代理人,并拒绝了原房屋买卖的中介为其介绍的律师,为此该中介最终拒绝帮助陈X一家出庭作证。

  为了不辜负陈X一家的信任,张律师化压力为动力,从上诉状到调查取证到开庭都做了充分准备。为了充分打动二审合议庭法官,张律师在开庭前几日即将开庭的上诉及辩论意见反复背诵,边背诵边修改,最终全部脱稿,使口头表达效果能达到最佳。

  庭上张律师着重提出的突破点即被上诉人一家居住情况的变化,确实引起了法官的重视。虽然数位产权人未在《房屋转让协议》上签字,但系争房屋原由黄X的女儿及外孙一家居住,而黄X夫妇与儿子一家共同居住在同一小区的另一处房屋。由于房屋出售,黄X女儿一家从系争房屋迁出,搬去与黄X夫妇共同居住,而黄X儿子一家则购买了另一处永和XX安置房,并搬去永和XX居住。对于这节事实,有原一审笔录中有部分体现,法官亦十分重视,当庭要求被上诉人的代理人转告未出庭的被上诉人,于庭后3个工作日内对所有被上诉人和原审被告的居住情况作出书面的详细说明。围绕这些事实,张律师还阐述了法律支持诚信履行合同、维护交易安全的价值取向,而一审判决支持了恶意违约的一方,使其轻易违约而毫无成本,这对社会经济秩序是极大的损害。这些观点之后均为二审判决采纳。

  最终法院采纳了张律师的意见,认定:民事活动应遵循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上诉人与两原审被告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应恪守履行。虽然系争房屋是安置给被上诉人及原审被告一户的,被上诉人亦未在《房屋转让协议》上签字盖章,但为将系争房屋交付给上诉方居住,被上诉人及原审被告的居住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而上诉人方入住系争房屋至今已有数年之久,被上诉人方从未提出异议,故认定被上诉人方是知道或应当知道系争房屋已转让给上诉人方,并实际履行了房屋的交付义务,属对房屋转让行为的认同。据此法院判决,撤销原一审判决,对于被上诉人要求确认《房屋转让协议》无效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且一、二审诉讼费均由被上诉人负担。


  • 2011-09-28
  •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上诉人
  • 获得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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