虹口区某处私房是原、被告姐弟四人父母留下的遗产,共四层,拆迁时认定了合法建筑为三层。父亲去世前,曾有两份公证赠与书,将私房的二层赠与给小女儿,私房的一层赠与给儿子。因当时认为合法建筑只有两层,故公证书只涉及两层。但公证书还约定“在办妥房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后成立”。后因虹口区私房政策的限制,直至父亲过世,私房也没能办理产权变更手续。数年后,考虑到房屋可能拆迁,姐弟四人签署了书面协议,认可父亲的公证赠与书,房屋由小女儿和儿子继承。另外两位姐妹不能侵占小女儿和儿子的房屋面积。小女儿手中有一份家庭协议的复印件,确定一层给儿子,二楼以上均归小女儿所有。但该复印件并没有得到其他姐弟的认可。小女儿作为原告,坚持要求按这份复印件,得到所有拆迁利益中的四分之三,即三套安置房屋,另两套安置房屋归儿子这一方,但要求儿子补偿其20万元,并支付购房差价3.5万元,其他姐妹则一分不得。
张峥嵘律师代表儿子这一方,否则复印件证据的法律效力,认为原告从人口或金额上,都只能取得两套安置房屋,己方可以取得两套安置房屋,并不需要支付任何差价。在协商时,考虑到亲属因素,坚持要求按父亲公证赠与书分割,这样也能让另两位姐妹分享到父母的遗产。
显然本案原告的要求颇有些贪心不足,法院最终的判决平衡了各方的利益,也与张峥嵘律师的代理意见颇为吻合。张律师代理的被告方取得两套金额较大的安置房屋,并不用支付任何差价。原告一方取得两套安置房屋和现金10万元。另一位有户籍的姐姐则也单独取得一套安置房屋,但需要支付部分购房款20余万元。另一位没有户籍的姐姐也取得12.5万的补偿,虽没有完全继承遗产,也得到了一定的安慰。
本案的判决与各位当事人的的预期相差不大,最终各方均服判息讼,没有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