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房屋假买卖登记在他人名下被查封,执行异议之诉维权

  • 合同事务
  • (2015)绍柯执异初字第1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张峥嵘律师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虽于2012年修改的民诉法中已有规定,但没有具体的实施指导,直至2015年民诉法司法解释颁布,才算有统一的规则。该案是民诉法司法解释颁布后该法院执行异议之诉第一案。张峥嵘律师善于代理此类疑难案件,也乐于在新型案件上有所突破。虽然该案涉及的不动产在上海市徐汇区,但执行异议之诉需在执行法院受理,故不得不在外地法院处理。浙江省与上海市法院在法律适用、理解方面有诸多不同,甚至本案案情中涉及的住房贷款流程和政策也完全不同。在上海,房屋虚假买卖而骗取银行住房贷款的案例十分普遍,法院自有一套

案件详情

  徐汇区XX某房屋原登记在谷X及丈夫林X名下。林X去世后,产权证一直未变更。2005年谷X女婿做生意缺少资金,就与当时公司的财产张X合谋,将谷X的房屋假买卖以骗取银行住房贷款。即由谷X将房屋出售给张X,由张X以购房名义向银行申请贷款51万元。该贷款最终给了谷X女婿,之后由女婿按月归还银行贷款。但谷X丈夫已经去世,不可能来办理过户手续,女婿和张X就找了他人来冒充林X办理了过户手续。房屋自然还一直由谷X居住。本来女婿与张X说好,等还清了银行贷款,就把产权转回到谷X名下。但后来女儿、女婿关系破裂,面临离婚,女婿不再归还银行贷款,张X也对此抵赖,不承认房屋是谷X的。

  2014年张X因帮人借款做担保,被他人在浙江省绍兴县法院起诉,名下的长桥四村房屋也被查封。该案进入执行阶段,房屋进入拍卖程序。此时浙江XX前来长桥四村房屋内了解情况,谷X一家才知情。为此向绍兴县法院提出了执行异议,未得到支持。于是谷X及其子女委托了张峥嵘律师依法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虽然因为谷X女婿的不配合,谷X缺少一些有利的证据,但张峥嵘律师抓住了张X陈述的前后不一致,并且没有任何支付首付款的凭证,以及谷X一直居住在长桥四村房屋,房屋没有交付,谷X女儿持有银行还贷卡等事实,认为足以证明谷X与张X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是一次为骗取银行贷款的虚假买卖,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的目的,合同应为无效。合同无效后应发生互相返还,此房屋不应归张X所有,那么绍兴县法院的查封、拍卖都没有了基础。

  该案经过艰苦的努力,最终绍兴县法院完全支持了张峥嵘律师代理的原告方,确认谷X与张X关于长桥四村房屋的买卖合同无效,并立即停止对该房屋的执行。该房屋当时市场价值200余万元,现在已近400万。如果官司不能打赢,谷X一家将丧失此房屋的所有权利。万幸张峥嵘律师的代理赢得了这场诉讼,确保了房屋仍归谷X所有,为谷X一家挽回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 2015-08-28
  • 绍兴县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