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买卖双方协商不成,卖方将房屋转售他人,只需返还定金

  • 合同事务
  • (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1044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张峥嵘律师
在房价显著上涨的时间段,签订居间合同后违约的往往都是卖方。但这并不代表没有签订买卖合同,都一定是卖方违约,需要双倍返还定金。只要抓住案件的关键点,善于运用法律,卖方也可规避相应的责任。本案被告虽然在洽谈不成时,随即将房屋另售他人,但张峥嵘律师时提供了确切的证据,证明被告当时前往中介进行了协商,最后洽谈不成,责任不可归责于被告。最终法院认定了被告不属于违约,只需归还定金本金。

案件详情

  原告(买方)、被告(卖方)在中介居间介绍下签订了居间合同,协议约定总房价款为355万元。买方向卖方支付了定金10万元。2013年10月19日,原、被告双方均至中介处签订正式房屋买卖合同,但当日没能协商达成一致。而卖方正处于房屋置换阶段,继续等待买方,只会造成自己购买房屋的违约,于是随即将房屋转售给他人。2个月后,房屋即登记到其他买方名下。原告得知后,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双倍返还定金20万元。被告委托张峥嵘律师进行应诉。虽然被告在洽谈不成时,随即将房屋另售他人,但毕竟当时前往中介进行了协商,最后洽谈不成,责任也不在于被告。所以被告不属于违约,不需要双倍返还定金。最终法院判被告只需归还定金本金。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作为此后双方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的预约,可见买卖系争房屋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虽然之后,原告支付了定金,原、被告双方亦均按约定时间至中介处商谈签订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但就房屋买卖合同中的付款时间、付款金额等主要条款,根据双方提供的现有证据,双方并未能够协商达成一致。至于被告陈述的其与原告已经就最晚于2013年11月2日前付清全部房款的条款达成口头协议,但对此无证据支持,故本院不予采信。因此,导致房屋买卖合同未能签订成功,并非双方违约所致,故被告应返还原告支付的定金,对原告要求被告按定金罚则承担违约责任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10万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诉讼保全费1,020元,共计3,170元,由原、被告各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2014-04-29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被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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