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动迁房买卖纠纷案例

  • 综合类型
  • (2012)宝民三(民)初字第1579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张峥嵘律师
原告购买动迁安置房,当时因对此类买卖的误解,卖方出具的不是房款收据,而是借条。在被告坚持要求涨价,不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情况下,张峥嵘律师以最小代价为当事人实现了房屋过户的终极目的。同时将房屋产权有选择性地登记到一位买方名下,回避了房产税和购房资格等问题。

案件详情

  律师价值:

  原告购买动迁安置房,当时因对此类买卖的误解,卖方出具的不是房款收据,而是借条。在被告坚持要求涨价,不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情况下,张峥嵘律师以最小代价为当事人实现了房屋过户的终极目的。同时将房屋产权有选择性地登记到一位买方名下,回避了房产税和购房资格等问题。

  案情:

  宝山区XX某弄某号某室房屋系被告取得的动迁安置房,2009年9月被告取得房产证,同年11月1日原告母子两人与被告签订了《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由原告两人购买,合同价格为60万元,于2014年9月30日之前或者国家政策允许办理产权证过户手续时,双方共同办理转让手续。当时为防止被告再将房屋转让,原、被告曾签署《借款抵押协议》,并约定至交易中心办理抵押登记,作为对房屋买卖合同履行的担保。所以原告支付的59万房款,被告出具的是借条,但抵押登记因被告不配合,未能办成。在2012年10月可以过户时,被告也配合办理了过户前的审税手续,便随后被告要求涨价,双方遂涉讼。

  原告代理人张峥嵘律师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乎法律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双方均应全面地履行本合同。现原告支付了绝大多数房款,被告将房产证和与房屋有关的票据交付给原告,原告实际入住房屋,交纳各项物业费用,被告还协助原告提前将户籍迁入了系争房屋。被告有义务配合原告办理后续过户事宜。现被告以房屋价格上涨,要求支付补偿为由,拒绝配合办理过户手续,并没有法律依据和合同依据。

  庭审中,经过律师的辩论和法官的释X,被告也意识到自己的无理要求不会得到法律的支持,两次开庭后,终于妥协认可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调解结果:

  一、被告于2012年12月6日前将上海市宝山区XX某弄某号某室房屋产权过户登记至原告杜X名下;

  二、原告杜X、张X于2012年12月6日前支付被告房屋尾款1万元及补偿款3000元。


  • 2012-12-05
  •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 原告
  • 达成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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