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价值:
虽然目前没有任何一家单位能强制迁出户口,但依据合同追究逾期迁出户口的违约金,受法律保护,可以起到对违约方惩戒和敦促的作用。违约金约定过高,按照合同法司法解释应予调整,对此风险,张峥嵘律师已经提前告知当事人,使当事人对案件结果有合理的预期。
案情:
2013年1月29日,原、被告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原告向被告购买宝山区水产西XX某室房屋,房屋总价为116.5万元。合同补充条款第3条约定,甲方应于送件(取得收件收据)之日起的六个月内,向该房地产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办理原有户口(若有)的迁出手续,若未在前述期限内迁出原告户口(若有),甲方应按照该房地产总价款的日万分之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直至原有户口(若有)迁出时止。原、被告于2013年3月4日到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办理系争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并于当日取得了上海市宝山区房地产登记收件收据。同年3月15日,原告取得了系争房屋的房地产权证。但目前系争房屋内尚有被告和他儿子的户口未迁出。同时由于合同约定被告要将房屋内的户口迁出才支付2万元尾款,故原告还有2万元尾款至今未支付给被告。
法院认为:
原、被告就系争房屋签订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当事人应依据诚实信用的原则全面履行。被告至今未将系争房屋内的户口迁出,已违反约定,理应依约向原告支付违约金。结合被告的过错程度、违约可能给原告造成的损失等因素,酌情确定由被告按照每日60元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违约金,直至系争房屋内的户口迁出为止。
判决如下: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逾期迁出户口违约金(自2013年9月5日起至被告将上海市宝山区水产西XX某室房屋内的户口迁出日止,按每日60元的标准计算)。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150元,由被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