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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书遗嘱有效,外地家属取得拆迁私房35%的份额

  • 婚姻家庭
  • (2011)杨民一(民)初字第727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张峥嵘律师
当事人是在代书遗嘱的效力遭到重大质疑后,委托张峥嵘律师中途参与案件的,却取得了意料之外的满意结果。庭上张峥嵘律师引经据典,旁听的亲属事后纷纷赞叹:这个律师怎么这么能说!因代书遗嘱本身有瑕疵,指定了私房的第三层给我方当事人继承,但第三层却是违章建筑,根本不受法律保护。通过张峥嵘律师的代理,法院认定了老人的真实意愿是三个孙子孙女平等对待,三人可平分两层合法建筑利益。我方当事人共取得35%私房份额,在拆迁时得到充分的补偿。

案件详情

  律师价值:

  当事人是在代书遗嘱的效力遭到重大质疑后,委托张峥嵘律师中途参与案件的,却取得了意料之外的满意结果。庭上张峥嵘律师引经据典,旁听的亲属事后纷纷赞叹:这个律师怎么这么能说!因代书遗嘱本身有瑕疵,指定了私房的第三层给我方当事人继承,但第三层却是违章建筑,根本不受法律保护。通过张峥嵘律师的代理,法院认定了老人的真实意愿是三个孙子孙XX等对待,三人可平分两层合法建筑利益。我方当事人共取得35%私房份额,在拆迁时得到充分的补偿。

  案情:

  上海市杨浦区河间XXXXX弄XXX号房屋,产权人登记在任X名下,原房屋为2层,但房屋低矮,总共3米7高。任X夫妇共生育六个子女。其中一位儿子以结婚为由,申请将房屋翻高到5米。任X留有代书遗嘱一份,言明上海房屋的底楼,分给长孙女任C所有,二楼分给孙子任X某所有,三楼分给小孙女任D所有。遗嘱的见证人到庭作证,证明该遗嘱系任X真实意思表示。该遗嘱未明确私房的座落地址,但任X在上海只有本案系争房屋,无其他房屋。同时系争房屋目前已经在动迁中。

  本院认为

  公民的合法财产继承权受法律保护。被继承人死亡时,其名下遗留的合法财产为遗产。本案系争房屋上海市河间路XXX弄XXX号产权房系被继承人任X的遗产,由于任X儿子申请翻建,并购买了建筑材料,翻建成3楼,在分割遗产时本院考虑儿子对本案系争房屋的贡献。根据房产部门认定该房的合法建筑面积为2层,故本院认定翻建后的房屋合法建筑为2层,由于产权仍然登记在任X名下,该房作为遗产进行分割。根据任X儿子的贡献,先行分割20%给儿子,剩余部分依法继承。任X妻子先于其死亡,其份额应当由任X和六个儿子继承。本案的遗嘱,从形式上和代书人、见证人的证词可以认定该遗嘱的真实性,由于原、被告均确认被继承人任X在上海的房屋只有本案系争房屋,根据遗嘱中载明的“上海房产”可以认定该遗嘱是任X针对本案系争房屋的处分意见。由于本案系争房屋的合法登记为2层,任X对第三层的处分意见本院不予认可,从任X立遗嘱时的真实意思表示可以看出其对孙子和两名孙女一视同仁,故任X有效的产权份额由任A、任C、任D均分。

  裁判结果

  我方当事人两个孙女各继承得15%的产权份额,父亲继承得5%份额,合计取得私房35%份额。


  • 2011-04-20
  •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 被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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