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签订动迁房买卖合同后,家人不同意出售,一、二审均胜诉

  • 合同事务
  • (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33208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张峥嵘律师
本案并不是一起简单的动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立案后发生的新情况考验代理律师的专业能力。在收到法院传票后,被告方为了毁约,其配偶、子女一起起诉被告,在被告的配合下,很快取得了法院调解书,确认动迁房是家庭成员四人共有。被告以此为理由,称家人不同意出售房屋,以为凭效力最强的法院文书可以阻止房屋出售。但张峥嵘律师代理时,从被告家人明知有此套安置房屋,明知房屋多年在他处占有之下这些角度出发,证明被告家人同样知道房屋出售的事实,从而赢得了一、二审的胜诉,让被告白忙了一场。

案件详情

  律师价值:

  本案并不是一起简单的动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立案后发生的新情况考验代理律师的专业能力。在收到法院传票后,被告方为了毁约,其配偶、子女一起起诉被告,在被告的配合下,很快取得了法院调解书,确认动迁房是家庭成员四人共有。被告以此为理由,称家人不同意出售房屋,以为凭效力最强的法院文书可以阻止房屋出售。但张峥嵘律师代理时,从被告家人明知有此套安置房屋,明知房屋多年在他处占有之下这些角度出发,证明被告家人同样知道房屋出售的事实,从而赢得了一、二审的胜诉,让被告白忙了一场。

  案情:

  2006年9月9日,顾X作为被拆迁人取得上海市浦东新区某弄某号102室房屋。次年9月,顾X出具委托书,委托女儿办理102室房屋的买卖事宜。原告就与顾X女儿签署了《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原告共支付了90万元房款,房屋交给原告居住。2014年9月102室房屋产权登记在顾X名下。原告多次协商顾X女儿商谈房屋过户事宜,都没有结果,于是委托了张峥嵘律师提起诉讼,起诉同时对102室房屋采取了保全措施。

  原告起诉后,顾X的妻子、女儿、儿子共同起诉顾X,在2015年1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确认102室房屋是四人共同共有,浦东法院出具了(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3225号民事调解书。因为原告已经对102室房屋采取了保全措施,顾X等人没能按照调解书变更产权证。

  法院认定:

  动迁协议上被动迁人为顾X一人,顾X女儿作为顾X的委托代理人与原告签署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至于顾X妻子、儿子辩称对房屋出售不知情,由于顾X四人为夫妻、母亲子女关系,日常生活关系密切,应知晓系争房屋的相关事宜。原告在签署买卖合同后即装修入住102室房屋,顾X妻子、儿子长期未提出异议,应视为对102室房屋的权利及出售均无异议。虽顾X四人通过法院达成产权共有的调解协议,该协议不能推翻原告与顾X买卖系争房屋的合法性。

  裁判结果:

  一、被告顾X四人应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办理上海市浦东新区某弄某号102室房屋过户手续,将上述房屋产权户名由顾X办理登记至原告名下。

  二、原告应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某弄某号102室房屋过户手续办理后当日支付给被告顾X剩余购房款8万元。

  案件受理费13600、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被告顾X负担。

  该案一审判决后,顾X等人不提起上诉。二审仍维持一审判决,二审案件受理费13600元,亦由顾X等人负担。

  从头至尾,顾X一家相当于白忙一场。虽然在立案后开庭审理前发现了突发状况,但张峥嵘律师代理时有效地处理与抗辩,依然为当事人赢了一、二审胜诉的结果,当事人深为钦佩。


  • 2015-10-21
  •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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