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上诉人张X与苏X系母子关系,张X亦是被上诉人母亲。上诉人的户口分别于2006年2月、2007年10月迁入被上诉人名下的上海市长宁区安化XX某号房屋内。2008年1月,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曾有一份协议,约定如取得三十二万以内的补偿,可得26%;三十二至三十四万之间得九万,三十四万以上得十万。2009年3月,上海XX公司与被上诉人签订了《上海市城市居住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适用面积标准房屋调换)》一份,协议中明确该房屋建筑面积为22.8平方米,应安置面积为96平方米。一审时,根据双方当事人的申请,法院至上海XX公司调查该房屋动迁的具体政策和情况。但据上海XX公司称,除安置协议外,无其他资料。因此一审判决张X可得老年人补贴1万元,驳回了张X、苏X其他的诉讼请求。 二审时,张峥嵘律师代理张X和苏X,申请了法院调查令,前往动迁组调查相关档案,档案室经办人员后给张律师回复,张律师取得了电话录音,该工作人员称张X应是安置人口。根据这一线索,二审法官再次前往上海XX公司调查房屋动迁的具体政策及情况。这次动迁公司终于向法官确认张X是安置对象,而苏X户籍迁入在拆迁许可证颁发之后,因此不是安置人口。 法院认为: 张X是安置人口,经过计算,人均可得拆迁补偿款超过34万元,根据与被上诉人的协议书,张X可得10万元,同时老年人补贴1万元、大病补助3万元,都应归张X所有。原审鉴于当时的证据未认定张X属于该房屋的安置对象并导致对张X可得拆迁补偿安置款的判决有误,本院依法予以纠正。 裁判结果: 一、维持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0)闵民一(民)初字第1655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撤销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0)闵民一(民)初字第1655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三、被上诉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张X人民币140000元。 律师感言: 拆迁案件是专业性非常强的案件,单有法律知识还不够,只有办了一定数量的拆迁案件后,才能了解其中纷繁复杂的政策和情况。经验丰富的拆迁律师,只看拆迁协议,也能分析出一定的案情,比如是“数砖头”的,还是“数人口”的,这对准确预判案情、引导诉讼走向,都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