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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方主动解约,通过调解不需双倍返还定金

  • 合同事务
  • (2014)松民三(民)初字第37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张峥嵘律师
本案虽是卖方主动解除买卖合同,但张峥嵘律师时找到对方和中介的瑕疵,并以此作为与对方协商谈判的条件,最终卖方并没有承担双倍返还定金的责任,只多赔付了25000元,完全在委托人的预期之内。委托人可以及时另行出售房屋,获得更大利益。

案件详情

  律师价值:

  本案虽是卖方主动解除买卖合同,但张峥嵘律师时找到对方和中介的瑕疵,并以此作为与对方协商谈判的条件,最终卖方并没有承担双倍返还定金的责任,只多赔付了25000元,完全在委托人的预期之内。委托人可以及时另行出售房屋,获得更大利益。

  案情:

  松江区新松江XX某弄某号1102室房屋是戴X名下的房产,2013年8月中介公司上海XX联系戴X,称买方夏X欲购买其房屋。因戴X常年在国外,中介方将居间协议邮寄给戴X签字,约定双方于2013年12月1日内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2013年9月8日,原告前往中介公司,要求面见买方,中介告知戴X,夏X因为限购不能购买房屋,要转由夏X的亲戚购买。于是中介方让戴X重新签署了一份买方空白的《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同年10月,戴X想想觉得不对,前去中介公司,想解除与夏X的合同,中介此时拿出一份已由刘X签名的居间协议,称已由刘X购买房屋,合同不能解除。戴X事后了解到,刘X并不是夏X的亲戚,而是中介公司第一分所的负责人,且其作为外地户籍人员,已在上海购买过房屋,属于限购人群,根本不是适格的买方。戴X认为,刘X与中介串通一气,在欺骗的情况下让戴X签署了居间协议,且之前与夏X的合同尚未正式解除,戴X所收的定金是否是刘X支付,也无从考证。所以戴X委托张峥嵘律师提起诉讼,坚决不愿意再将房屋出售给夏X或刘X。

  裁决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与被告自愿解除双方于2013年9月8日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协议》;

  二、原告返还被告定金100000元;

  三、原告赔偿被告财产损失25000元;

  四、双方无其他争议。


  • 2014-01-03
  •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原告
  • 达成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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