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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前被主张私房拆迁补偿,二审改判减少损失10万元

  • 征地拆迁
  • (2013)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302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张峥嵘律师
当事人拿着一审判决前来咨询张峥嵘律师,张律师实话实说,二审推翻一审的机率并不大,但本案不是没有余地,上诉是唯一的机会,如果不是过分看重诉讼成本,建议当事人不要轻易放弃。当事人考虑再三,决定委托张律师提起上诉。事后当事人拿到了二审改判的判决书,对张律师感激不尽。她说:“我就记得张律师你当时给我的建议,让我不要轻易放弃。现在我上诉了,少判了10万,这些钱对我们家庭来说很重要,真的很感激你!”

案件详情

  律师价值:

  当事人拿着一审判决前来咨询张峥嵘律师,张律师实话实说,二审推翻一审的机率并不大,但本案不是没有余地,上诉是唯一的机会,如果不是过分看重诉讼成本,建议当事人不要轻易放弃。当事人考虑再三,决定委托张律师提起上诉。事后当事人拿到了二审改判的判决书,对张律师感激不尽。她说:“我就记得张律师你当时给我的建议,让我不要轻易放弃。现在我上诉了,少判了10万,这些钱对我们家庭来说很重要,真的很感激你!”

  案情:

  当事人夏X与顾X是夫妻关系,双方于1996年10月登记结婚。上海市虹口区同心XX某弄某号房屋是夏X父亲继承到的私房。1997年6月该房屋拆迁,夏X父亲与拆迁公司签订了拆迁协议,安置夏X父母、夏X和顾X四人,采用以款代房的形式安置,以安置款项购买拆迁公司的商品房即上海市横XX某弄某号某室房屋。1998年11月,横XX房屋登记在夏X父亲名下。之后一直由夏X父母、夏X和顾X共同居住。2011年1月,顾X与夏X不和,搬出横XX房屋。同年2月,夏X父亲将横XX房屋出售,取得售房款158万元。于是顾X向虹口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他对横XX房屋享有产权,取得售房款35万。一审虹口区人民法院认为顾X是同心路房屋拆迁的安置对象,对横XX房屋享有居住权,现在夏X父亲将房屋出售,损害了顾X的权益,应对其作出补偿,判夏X父母支付顾X房屋补偿款25万元。

  夏X与顾X婚后一直居住在自己父母提供的房屋里,感觉对顾X已经仁至义尽。而顾X婚后多年不务正业,未给家庭作任何贡献。夏X觉得要给他25万元补偿,实在难以接受。故委托张峥嵘律师提起了上诉。

  法院认定:

  综合当时拆迁所适用的相关政策及背景情况、同心路房屋及横XX房屋的来源、性质以及顾X在横XX房屋的居住时间等相关因素,认为一审所判的25万元补偿过高,改为15万元补偿款较为公平合理,故对原审认定的补偿作酌情调整。

  裁判结果:

  变更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2012)虹民三(民)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为: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夏X夫妇支付顾X上海市横XX某弄某号某室房屋补偿款人民币15万元。


  • 2013-03-28
  •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上诉人
  • 获得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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