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房屋假买卖案代理买方,追偿公积金

  • 合同事务
  • (2011)长民三(民)初字第2586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张峥嵘律师
作为房屋假买卖名义上的买方,因受中间人牵累,被实质产权人起诉索要房产,还称买方拿到了5万元好处费。张律师的代理,维护名义上买方的权利,不需要归还子虚乌有的款项,且要求卖方归还买方的公积金支出,赔偿买方的损失。

案件详情

  律师价值:

  作为房屋假买卖名义上的买方,因受中间人牵累,被实质产权人起诉索要房产,还称买方拿到了5万元好处费。张律师的代理,维护名义上买方的权利,不需要归还子虚乌有的款项,且要求卖方归还买方的公积金支出,赔偿买方的损失。

  案情:

  长宁区新泾XX某房屋本是周X名下的房屋。2007年因周X丈夫拖欠他人高利贷,在中间人张X的建议下,将该房屋用假买卖的方式,套取银行贷款。而被告吴X当时想提取公积金,又没有买房计划,就经介绍成为了此次买卖的买方,由吴X申请公积金贷款。当时周X丈夫也是受中间人所骗,大部分款项给了中间人,中间人还承诺由其来归还贷款,但后来中间人根本就消失不见了。周X丈夫因资金问题,也无力还贷,吴X却不得已一直在用自己的公积金账户冲还贷。吴X对于这种状况也是十分焦心,明知房屋不是自己的,却还在为别人还贷。

  好在诉讼中,查明了所有事实,吴X没有拿到任何好处费,与中间人毫无瓜葛,只要协助将房屋产权恢复,也不需要承担额外的责任。同时吴X公积金账户里为周X支出的27000余元,亦应由周X承担。

  裁决结果:

  一、周X于2012年4月15日前支付被告吴X截止2012年3月底多承担的公积金贷款27074.57元;

  二、自2012年4月起本市长宁区新泾XX某号房屋的公积金贷款由原告周X于每月15日之前支付至被告吴X账户;

  三、原告周X应于2013年9月底前还清本市长宁区新泾XX某号房屋内所有未还公积金贷款,被告吴X待周X还清贷款后协助原告周X将本市长宁区新泾XX某号房屋产权恢复变更过户至原告周X名下,过户费用由原告周X承担;

  四、双方当事人就本案范围内无其他争议事项。


  • 2012-04-13
  •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 被告
  • 达成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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