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价值:
老母亲并不居住在被拆迁公房内,有他处拆迁的经历,且在未取得拆迁补偿之前已经去世,很多人不看好此案。特别是动迁组工作人员一直说母亲没有份额。但张峥嵘律师的代理为继承人争得了23万元的补偿,实现了母亲的遗愿,也让一直赡养母亲的继承人获得了补偿。
案情:
老太太于X和小儿子李X、儿媳原来户籍均在西诸安XX房屋内。1996年,李X因居住困难为由向单位申请增配房屋。为增加增配房屋的面积,以老太太和李X一家三口的名义共同申请。之后四人户籍均从西诸安XX迁入了增配的海宁XX某弄某号房屋内。李X在增配房屋时,曾向单位认购了住宅建设债券。该房屋因为楼梯特别逼仄,老太太上下楼梯极为不便,于是老太太自此一直与大儿子共同生活在闵行的房屋里。2012年海宁XX房屋拆迁,李X与拆迁方签订了拆迁协议,本户是以“数砖头”的方式进行补偿的,共取得拆迁款160余万元。拆迁没过多久,老太太就去世了。但老太太生前知道房屋拆迁的事,认为自己的房屋的权利人,理应得到拆迁补偿的。并且在律师的指导下立下了遗嘱,指定拆迁补偿利益给一直赡养自己的大儿子继承。案件审理过程中,查得老太太还曾经在兴国XX房屋拆迁时,作为安置人员之一分配得了航华XX的某处房屋。另外,李X以夫妻双方下岗、母亲高龄等原因额外申请了一次性补贴46.5万元。
法院认定:
于X已经享受过拆迁,但考虑到一次性补贴考虑到于X的因素,且于X也是海宁XX房屋的原始受配人,故其在系争房屋的动迁安置中享有一定的利益。
裁判结果:
确认于X在上海市闸北区海宁XX某弄某号房屋应享受的动迁份额为23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