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姊妹间动迁房买卖,姐姐过世,合同仍需履行

  • 合同事务
  • (2011)闵民五(民)初字第566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张峥嵘律师
因为是姊妹,双方之间的动迁房买卖没有正式的合同,只有一份简单的备忘录。而卖方姐姐多次反悔,且她本人也是律师,文件也是姐姐拟定的。因此妹妹十分担心案件会对自身不利。但张峥嵘律师的代理,使买方顺利取得了动迁房的产权。诉讼中卖方患病过世,其继承人也无异议同意协助过户。

案件详情

  律师价值:

  因为是姊妹,双方之间的动迁房买卖没有正式的合同,只有一份简单的备忘录。而卖方姐姐多次反悔,且她本人也是律师,文件也是姐姐拟定的。因此妹妹十分担心案件会对自身不利。但张峥嵘律师的代理,使买方顺利取得了动迁房的产权。诉讼中卖方患病过世,其继承人也无异议同意协助过户。

  案情:

  原、被告是姐妹关系。2006年,两姊妹的母亲刘X名下的黄浦区XX某号房屋动迁,姐姐及其子户口在内,作为安置对象可以分得一套配套商品房(安置房)。但姐姐并不想要安置房屋。在姐妹两人协商后,由姐姐用动迁补偿款购买闵行区XX某房屋。之后再由妹妹出资40万元向姐姐购买此房,并支付了维修基金等费用。此房屋产权登记在姐姐名下。2007年姐姐将购房合同、进户材料、房屋钥匙交给妹妹。姊妹两个签订了《房屋交接付款过户事宜纪要备忘录》,约定此房屋产权归妹妹所有,姊姊协助办理过户手续。2011年该房屋可以过户,但姊姊翻脸不认人,找出种种理由。比如她儿子当时未成年,现在已经成年了,对房屋也享有权利,不同意出售房屋。因为姊姊身体不好,妹妹担心她发生意外后,这个房屋的事情更说不清楚了,于是委托张峥嵘律师提起了诉讼。第一次庭审,姐姐态度十分坚决,提出了很多无理理由。但没想到,没多久,姐姐因病去世。法院依法追加了姐姐的法定代理人参与了诉讼。姐姐的法定继承人是母亲刘X和儿子,他们对当时的房屋买卖均知情,也没有异议,均同意协助原告过户。于是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这样的诉讼,也避免了因继承产生的巨额的个人所得税。

  裁判结果:

  一、被告刘X、杨X于2011年10月20日配合原告办理闵行区XX某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将此房屋产权过户登记至原告名下;在办理过户登记过程中所需缴纳的全部税费均由原告负担。

  二、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三原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于2011年10月11日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2011-10-11
  •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