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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未用于共同生活,95万巨款女方不用归还

  • 婚姻家庭
  • (2014)闵民一(民)初字第781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张峥嵘律师
婚姻关系期间的债务,一向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未在借条上签字的一方也要承担连带责任。本案当事人离婚后,被诉与前夫共同归还95万元的巨额借款。张峥嵘律师代理女方,充分运用了举证规则,运用婚姻法相关司法解释,为当事人避免了巨额的债务。

案件详情

  律师价值:

  婚姻关系期间的债务,一向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未在借条上签字的一方也要承担连带责任。本案当事人离婚后,被诉与前夫共同归还95万元的巨额借款。张峥嵘律师代理女方,充分运用了举证规则,运用婚姻法相关司法解释,为当事人避免了巨额的债务。

  案情:

  董XX与沈XX原是夫妻关系,于2006年结婚,2013年经法院判决离婚。2014年沈XX的姐夫起诉沈XX和董XX,并出示了一张2010年沈XX向其出具的借条1份,借款金额为95万元。借条的背面,沈XX另出具了收条,载明收到了95万元。在法庭上,沈XX对姐夫的诉讼请求完全认可,并称95万元用于经营卡拉Ok厅。董XX自然不认可,提供了婚姻期间与沈XX的一份协议,上面沈XX保证不吸毒不赌博,沈XX的姐姐还作为见证人签名,以证明沈XX有吸毒和赌博的陋习,借款极可能用于赌博,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因为董XX怀疑该借条有可能是离婚后,沈XX与姐夫串通才写下的,向法院申请对借条、收条的形成时间进行鉴定,但这一鉴定难度太大,司法鉴定中心向法院说明,由于受现有条件限制,无法明确判断上述借条与收条的形成时间。第一次开庭后,法官认为婚姻期间的债务就是夫妻共同债务,情况对董XX十分不利。

  董XX虽然缺乏借条时间的有利证据,但张峥嵘律师对借款的真实性提出了强烈的质疑。金额这么大的款项,一般不可能是现金交付,应该有转账凭证。沈XX与其姐夫是那么亲近的关系,现在在离婚后,且双方另有其他诉讼案件时提起诉讼,而沈XX作为被告,对原告的诉请完全承认,双方陈述高度一一致,没有对抗,存在很大的串通可能性。针对张律师的抗辩意见,法官在第二次庭审中,也着重询问了原告和沈XX关于借款的事实,对方终于露出了破绽。原告说借款是现金,确实没有转账凭证。而沈XX对于借款用于卡拉Ok经营语焉不详,完全经不起推敲,法官没有采信款项用于经营的陈述。最终,第二次开庭审理扭转了形势,董XX最终未承担任何责任。

  法院认定: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超出日常生活需要范围负债的,除出借人能够证明负债所得的财产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经营所需或者夫妻另一方事后对债务予以追认的以外,应认定为个人债务。就本案而言,原告系沈XX之姐夫,其与沈XX均陈述95万元借款均系现金交付,借款来源亦全部系现金,而根据董XX提供之证据,可以证明沈XX在婚姻存续期间确曾参与赌博,故在此种情况下,如上述借款需要董XX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则更应提供相关证据证明上述借款系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或经营所需,然本案现无法确认董XX有共同借款的意思表示,亦无有效证据证明该借款实际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或经营所需,该95万元债务已超出两被告日常生活需要的范围,应认定为沈XX个人债务,董XX不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 2014-08-07
  •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 被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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