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私房拆迁,同住人获得安置房屋

  • 征地拆迁
  • (2015)普民四(民)初字第416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张峥嵘律师
私房拆迁中,在本户是数砖头的情况下,推翻了对同住人不利的款项分配协议,确认了对同住人有利的安置房屋产权确认单,使同住人员取得两套安置房屋。

案件详情

  律师价值:

  私房拆迁中,在本户是数砖头的情况下,推翻了对同住人不利的款项分配协议,确认了对同住人有利的安置房屋产权确认单,使同住人员取得两套安置房屋。

  案情:

  上海市普陀区光复西路曹XX某号房屋是黄X四兄妹父母留下的房屋,四兄妹均为继承人。房屋内户籍人员有四兄妹及各自的家庭成员共21人。我方是一位产权人及六位户籍人员。未确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之前,所有家庭成员曾签署过一份家庭分配协议,约定托底保障方式下的款项分配。但后来,本户并不符合居住困难户保障条件,也就是不符合托底。关于怎么分配拆迁利益,各方后来始终没谈妥。但本户可以安置的5套房屋,各方均签署了《产权调换房屋产证办理确认单》,确定了我方当事人可以取得其中两套。之后,其余兄妹不同意这一方案,向法院起诉,只同意给我方当事人一套安置房屋。

  法院认定:

  现有证据足以证明,该户在系争房屋被征收中,对征收利益的分配,当事人以产权人为主,并结合房屋实际居住情况,经产权共有人同意,由被告多选购一套安置房屋。因《产权调换房屋产证办理确认单》真实有效,本院依据该确认单对安置房进行分配。考虑到系争房屋由原告黄X和被告全家人实际使用,且违章搭建也由被告及其家人翻建,征收补偿费用中装潢费、搬迁奖励费、搬家补助费、家用设施移装费、临时安置费及无证建筑面积补贴费用应由实际使用人享有,故本院将结合系争房屋的实际居住情况予以酌情处理。

  裁判结果:

  五套安置房屋中两套归我方当事人所有。我方当事人需支付52141元。


  • 2015-09-25
  •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 被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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