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动迁房买卖合同纠纷,仲裁调解过户

  • 综合类型
  • (2015)沪仲案字第1494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张峥嵘律师
为当事人提起仲裁的同时,申请不动产所在地法院对系争房屋进行了财产保全,防止发生意外,为之后的调解奠定了基础。

案件详情

  律师价值:

  为当事人提起仲裁的同时,申请不动产所在地法院对系争房屋进行了财产保全,防止发生意外,为之后的调解奠定了基础。

  案情:

  嘉定区XX某室房屋系陈X于2010年因拆迁取得的安置房屋。2012年5月,向X在上海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居间介绍下,与陈X签署了《动拆迁安置房屋买卖协议》。约定向X向陈X购买系争房屋,总价为63万元。还约定在房地产权证载明登记之日起满3年办理过户手续,如果在协议履行过程中相关规定发生变动的,该年限随之变动。协议第十四条约定如发生争议,双方均同意由上海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决。合同签订当天,向X支付了部分房款,陈X将房屋交付给向X。向X对系争房屋进行了装修,数月后入住并持续至今。房屋符合上述条件,可以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时,陈X却不出面,她儿子数次提出了加价的要求。向X委托张峥嵘律师提起了诉讼。因合同约定了上海仲裁委员会为仲裁机构,故应提起仲裁,同时向房屋所在地嘉定区人民法院申请保全措施。

  在面对向X主张的律师费、仲裁费等情况下,陈X终于妥协,愿意在向X支付仲裁费用,不主张其他赔偿的情况下,协助向X过户。向X为节约仲裁时间,也答应了调解方案。双方约定于次月共同向嘉定区房产交易中心递交房屋过户申请,办完手续当日向X向陈X支付余下的购房款。仲裁费23350元由向X自行承担。

  律师建议:

  当事人并不清楚法院与仲裁的区别,关于仲裁机构的约定往往是中介给他们拟定的,他们自己并没有进行过权衡。仲裁是一裁终裁,不象法院有一审、二审程序,时间上相对较短。但仲裁不能办理房屋查封手续,这一手续仍需要向法院申请。同时仲裁的费用较贵,也没有减免,象本案仲裁费23350元,如果向法院起诉只需5000。如果对方失去联系,仲裁送达不到,也会造成开庭困难。


  • 2015-10-23
  •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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