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女儿取得售后公房产权后不尽赡养义务,母亲确权得支持

  • 合同事务
  • (2011)徐民四(民)初字第452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张峥嵘律师
为老人争取到了售后公房二分之一产权,并直接取得了现金补偿款550000元,使老人得以安度晚年。

案件详情

  律师价值:

  为老人争取到了售后公房二分之一产权,并直接取得了现金补偿款550000元,使老人得以安XX晚年。

  案情:

  母亲和小女儿王X原来共同居住在徐汇区中山南XX某号使用权房屋内,承租人为母亲。1995年,当时母亲和王X协商一致,确认由王X购买系争房屋产权,并使用了母亲的工龄。之后母亲随王X在他处居住,系争房屋用于出租,租金由被告收取。但在双方的共同生活期间,矛盾不断的升级,年迈的母亲得不到较好的照顾,反而病情加重。为了让母亲安XX晚年,老有所养,其他女儿把母亲接走。但考虑到母亲患病,后面还需要较高昂的医药费和赡养费,这些怎么解决?几个女儿决定委托张峥嵘律师为母亲主张中山南二路的房屋权利。庭审中,双方确认了系争房屋市场价值为110万元,但女儿只同意给40%,即440000元。双方不能协商一致。

  法院认为:

  系争房屋性质是母亲承租的公有性质的住房,经原、被告协商一致,购买了系争房屋的产权。因当时政策所限,房屋产权只能登记在被告王X一人名下。但母亲作为购房时的同住人,对系争房屋也享有相应的权利。鉴于购买系争房屋时,也使用了原告的工龄,故原告认为其享有系争房屋二分之一产权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为原告在日常生活中的支出费用,不能成为被告否认原告享有产权份额的依据,对故被告的辩称本院不予采信。鉴于原、被告对系争房屋价格已经协商一致,原告要求取得系争房屋价格一半款项,并无不当。被告支付款项后,系争房屋产权应为被告所有。

  裁判结果:

  被告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房价款550000,上海市中山南XX945弄某号房屋产权为被告所有。


  • 2011-06-29
  •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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