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儿媳逼婆婆把房产登记在自己名下,婆婆起诉确认产权成功

  • 合同事务
  • (2011)普民三(民)初字第174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张峥嵘律师
在房屋产权已经登记在儿媳名下,没有有利证据的情况下,扭转既成的事实,变被动为主动,为当事人确认了系争房屋产权份额,挽回财产损失。

案件详情

  律师价值:

  在房屋产权已经登记在儿媳名下,没有有利证据的情况下,扭转既成的事实,变被动为主动,为当事人确认了系争房屋产权份额,挽回财产损失。

  案情:

  洪XX与儿子共有一处闸北区平型关路房屋,儿子婚后居住在晋城XX某房屋。因两处房屋都有贷款,儿子觉得还贷压力很大,就打算将平型关路房屋出售,置换成一套较小的房屋让洪XX夫妇居住,置换房屋多出的钱款给儿子归还房屋贷款。2009年底,平型关路的房屋出售,售房款为180余万元,其中22万元用于归还平型关路房屋贷款,再拿出34.5万归还了晋城XX房屋贷款,余款130万存在了儿子帐户里。在购买新房前,儿媳妇提出可以用这笔钱炒新股,便将钱款从儿子帐户转到了儿媳卡里。之后,洪XX看中了普陀区交通西XX某房屋,并与卖方签署了《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过户当天一次性支付购房款。但就在约定过户的1月29日,儿媳突然提出必须将房屋产权登记在她一人名下,否则拒不拿出她帐户里的款项。洪XX和儿子考虑到如果不能在约定的过户当天支付房款,将要承担合同约定的20%的违约金;而且儿媳当时怀孕8个多月,就要生产,也怕争吵对胎儿不利。只能妥协,按照儿媳说的去办。指X等孩子出生之后,再与她沟通,变更房屋产权。可等孙女出生之后,儿媳仍然没有回心转意,还把售房款多出的18万元从自己卡里转走。

  洪XX觉得自己是被逼无奈,将产权登记在儿媳名下,这是她一辈子的积蓄,现在什么也没有了。而且儿媳这个情况,不知道和儿子的婚姻会持续多久,万X离婚,这些财产不都被儿媳分走了。于是委托张峥嵘律师提起了诉讼。张律师觉得交通西路房屋的产权登记不是洪XX的真实意思表示,儿媳对该房屋没有贡献,洪XX也没有赠与财产给儿媳的意思表示,洪XX的财产应受到法律保护。

  裁判结果:

  起诉到法院后,法院也比较支持洪XX,做了儿媳的工作。儿媳毕竟刚生了女儿,也不想让婚姻走向破裂。最后,双方折衷一下,达成了调解协议,约定房产归洪XX、儿子、儿媳、孙女四人共同共有。这样各方利益均有保障,也不至于影响儿子、媳妇的关系。之后双方凭法院调解书到交易中心,顺利办理了产权变更手续。


  • 2011-01-10
  •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 原告
  • 达成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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