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两本承租卡,承租人想两处分割利益,被驳回

  • 征地拆迁
  • (2013)静民三(民)初字第418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张峥嵘律师
鉴于承租卡分户的特殊情况,张峥嵘律师不拘泥于通常的公有住房拆迁补偿分配原则,综合房屋来源、分户原因、居住情况因素等情况综合判断并提出相应主张。使得承租人丧失在一处房屋内分割的权利,从而保障了同住人的拆迁利益。

案件详情

  律师价值:

  鉴于承租卡分户的特殊情况,张峥嵘律师不拘泥于通常的公有住房拆迁补偿分配原则,综合房屋来源、分户原因、居住情况因素等情况综合判断并提出相应主张。使得承租人丧失在一处房屋内分割的权利,从而保障了同住人的拆迁利益。

  案情:

  静安区**路某户人家,在相邻的54号、56号有两处公房,原系陈X虹口区公房增配而来,因是陈X儿媳单位增配,故两处房屋的承租人均登记为儿媳,陈X的房屋并因此被单位收回。当时增配时,两处房屋登记在一张调配单上,受配人包括陈X小儿子一家三口、陈X、陈X的大孙子。之后这5人共同迁入户口,登记在一个户口薄内。实际居住时将54、56号打通,共同生活。几年后,陈X听说房屋有可能面临拆迁,为了争取更多的拆迁补偿,陈X与小儿子协商去派出所分立了两本户口薄,小儿子一家三口留在54号内,陈X和另一个孙子迁入56号。

  2012年房屋被列为征收范围。此时小儿子已经与儿媳离婚。前儿媳作为承租人与征收方签署了两份征收协议。本来陈X想与前儿媳商量,自己和大孙子拿56号房屋拆迁补偿利益,小儿子一家拿54号房屋拆迁补偿利益。但前儿媳却坚决不同意。不仅不让陈X分割54号房屋利益,还以自己是承租人为由,要与陈X再分配56号的房屋补偿。如此一来陈X等人的利益受损严重。

  陈X和大孙子对此不服,委托张峥嵘律师提起诉讼。张律师认为,按照征收协议“数砖头”的补偿方式,征收方对于在册人口的调查统计并不代表征收方对安置人口作出了认定。户口的登记不足以否定陈X在54号房屋内的同住人的身份。在征收方没有认定的情况下,实际应由法院对公房的共同居住人身份进行认定。同时户口属于行政管理范畴,户口不能代表同住人对公房的使用权利进行了分配。且户口分立后,房屋的实际居住情况并未发生任何变化。因此所有同住人员均有权利对54、56号房屋的征收补偿款进行分配。

  裁判结果:

  最终,法官综合考虑房屋来源、房屋由儿媳等人实际居住、陈X办理的户口分立等事实,进行了合理分配。让陈X和大孙子可以单独取得56号房屋的补偿款项,承租人不得在此处房屋内取得利益;而54号房屋的拆迁补偿利益则归承租人一家所有。原告方实现了自己的诉讼目的。


  • 2013-11-25
  • 静安区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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