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产权人过世,继承人被判协助过户

  • 合同事务
  • (2013)闵民五(民)初字第1317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张峥嵘律师
在房屋买卖过程中,卖方过世,正常的思路都是先办继承手续,变更产权至继承人名下,再由继承人协助过户。但如果继承人并不配合,买方是否只有解除合同一条路?在房产方面有丰富经验的律师会给你另一个更好的选择。起诉继承人协助过户,可以使买方顺利获得房产,避免解除合同的损失,还可以省去继承手续的时间和费用,规避继承后产生的高额个人所得税。

案件详情

  律师价值:

  在房屋买卖过程中,卖方过世,正常的思路都是先办继承手续,变更产权至继承人名下,再由继承人协助过户。但如果继承人并不配合,买方是否只有解除合同一条路?在房产方面有丰富经验的律师会给你另一个更好的选择。起诉继承人协助过户,可以使买方顺利获得房产,避免解除合同的损失,还可以省去继承手续的时间和费用,规避继承后产生的高额个人所得税。

  案情:

  2013年2月,买方虞X与卖方朱X就闵行区莘XX某房屋签署居间协议和《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虞X支付了首付款,并申请了公积金贷款。当月朱X去公证处做了一份公证委托书,委托其妻子陶X代为出售房屋。同年3月18日,虞X与朱X的代理人陶X共同至上海市闵行区交易中心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就在过户审批过程中,朱X的儿子朱X向交易中心提出异议,称自己的父亲在2013年3月13日已经过世,此房屋不能过户。闵行区房地产登记处查明朱X死亡的事实后,向虞X出具了《不予登记告知书》。此时虞X才知道朱X在过户前已经过世,其妻子陶X为了顺利过户,向虞X隐瞒了该事实,想通过公证委托书直接过户。因朱X与妻子陶X是再婚,朱X是朱X与前妻生育的子女,关系一向不和,所以朱X拒绝配合办理后面的一切手续,也不要继承遗产,最后甚至不再出面。因房价上涨,解除合同对虞X来说也是巨大的损失,为了不解除合同,虞X委托了张峥嵘律师提供法律帮助。张律师认为,买卖合同是朱X生前签署,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虽然朱X去世,不能再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但其继承人有义务予以协助。

  法院认定:

  朱X与虞X签订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系买卖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于法不悖,属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约履行各自义务。现虞X已按照买卖合同约定支付了部分房款,朱X也履行了部分合同义务。但由于朱X意外死亡,致合同未能履行完毕,虞X无法按期办理系争房屋的房地产权证。现虞X要求陶X、朱X作为朱X的继承人继续履行合同,办理系争房屋产权过户手续,陶X、朱X作为朱X的合法继承人,应于程序上尽协助办理过户手续的配合义务(该配合义务并不涉及对朱X继承人范围的确定,也不涉及实体责任的承担)。关于剩余房款1万元,虞X应向朱X的继承人支付。

  裁判结果:

  一、原告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陶X、朱X支付房款1万元;

  二、被告陶X、朱X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办理将上海市闵行区莘XX某房屋过户登记至原告名下的产权变更登记手续(过户登记产生的相关交易税费,由双方按国家规定各自负担)。


  • 2013-12-23
  •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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