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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XX公司与林XX、陈XX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合同事务
  • (2015)金义商初字第1490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金尊阳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浙江XX公司,住所地:义乌市经济开XX。


法定代表人:翁XX。


委托代理人:金尊阳,浙江XX律师。


被告:林XX。


被告:陈XX。


原告浙江XX公司诉被告林XX、陈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2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浙江XX公司于2015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XX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82元,由原告浙江XX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王 慧



书 记 员 李天舒


  • 2015-04-21
  • 义乌市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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