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从不利到双赢,大型买卖合同庭外和解

  • 合同事务
  • (2016)晋0105民初5542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杨润冬律师
本案达到了很好的效果主要原因在于,首先,律师抓住评估车辆价格的时间与拖走工程车的时间相差一年之久并提及证据证明了原告拖车时间的不一致。其次,律师针对原告当庭提交的《评估报告》从形式以及内容上都对评估报告予以了反驳,综合来看。通过运用专业知识,对于对案件有重大影响的拖车时间以及评估报告进行了质证,也达到了很好的效果,在判决下发后的上诉期间,原被告对本案达成了几万元的和解,充分达到了当事人的预期。

案件详情

  案件简介:原告诉称,2013年3月15日原告和被告签订了一份分期付款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被告购买原告经销的湖南XX公司生产的SWE150LC型工程机械车一台(发动机号984198、车架号00782),总价667000元,首付款50000元,余款617000元分36期按月支付原告(详见还款明细表)。合同同时约定被告在未付清原告全额车款之前,上述工程机械车所有权归原告享有。如被告不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原告分期车款,被告应按逾期付款XX银行同期借款利率四倍的标准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同时承担原告为实现该债权而产生的各项费用。被告三自愿为被告履行合同义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合同生效后,被告支付了首付款提走了符合质量要求的车辆,然而就分期款被告仅支付147000元,剩余分期车款迟迟未能清偿。无奈原告依合同约定收回了涉案的工程机械车并委托评估机构进行了评估,该工程机械车的市场价值为353090元。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付原告剩余购车款116910元,赔偿经济损失67793.46元,评估费1800元,合计186503.46元;判令被告三在保证责任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案件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购车款116910元、评估费1800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剩余购车款116910元从2015年2月17日起至本判决确定之日
止,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2倍计算的经济损失;

  三、被告三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其它诉讼请求。

  案件开庭后,本案产生重大争议,但是在判决下发后的上诉期间双方达成和解,主要原因就是被告律师对于庭审期间原告的证据予以了专业反驳和质证,达到了合并审理的其他案件没有的效果。


  • 2018-07-05
  •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达成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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