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XX,男,1964年7月9日出生,汉族,平
遥县南政乡王家庄供销合作社员工。
被告:山西省XX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XX,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润冬,男,山西XX律
师。
告:刘XX,男,1960年7月12日出生,汉族,
遥
被县
平
南政乡王家庄村村民。
第
三人:张XX,男,1954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
平
遥县南政乡王家庄村村民。
原告张XX与被告山西省XX公司、
被
告
刘XX、第三人张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
2020年5月19日立案。原告张XX于2020年11月4日
向
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XX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XX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由原告张XX负担。
审判长 宋XX
人民陪审员 王XX
民赔审员 闫X
ニO二0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梁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