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钟X诈骗获缓刑

  • 刑事辩护
  • (2017)湘0202刑初343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姚强律师
本案被告人能获缓刑,主要在于姚律师在公安机关阶段能第一时间找到被害人,与被害人商谈退赃及谅解事宜,谅解的达成为审判阶段判缓刑打下了基础。

案件详情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

  (2017)湘0202刑初343号

  公诉机关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钟XX,男,1991年6月21日出生于江西省兴国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7年9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醴陵市公安局看守所。

  辩护人姚强,湖南XX律师。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检察院以株荷检公刑诉(2017)3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钟XX犯诈骗罪,于2017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金XX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周X担任记录。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钟XX及其辩护人姚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8月份期间,被告人钟XX骗取被害人谭X、陈XX财物,涉案总价值为人民币28000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7年8月1日,被告人钟XX通过QQ聊天群知道受害人谭X需要购买香烟的的信息后,冒充香烟销售商,以出售香烟的名义向受害人谭X索取20000元订金,并将以其妻子郑XX的名义开设的中国XX银行账号62109XXXX087484××发给谭X,当天晚上谭X在株洲市荷塘区太阳村安XX××栋×楼家中,将20000元人民币转入该银行账号,后被告人钟XX于当天晚上在ATM机上分四次将钱取走,且一直未出售香烟给被害人谭X。

  2、2017年8月6日,被告人钟XX假装需要购买香烟,通过微信与受害人陈XX联系,以货到付款的名义向被害人陈XX购买20条黄鹤楼峡谷情香烟。在收到受害人陈XX发来的20条香烟后,被告人钟XX一直未付款且不再与被害人陈XX联系。经株洲市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该20条香烟总价值人民币8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钟XX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赔偿了两被害人损失,取得了两被害人的谅解。

  该院认为,被告人钟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钟XX及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诈骗的事实及定性无异议,且有公安机关的《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执勤经过》、株洲市荷塘区价格认证中心的株价认定(2017)158号《关于钟XX涉嫌诈骗黄鹤楼(硬峡谷柔情卷烟的价格认定结论书》、《谅解书》、被害人谭X、陈XX的陈述,证人郑XX的证言、监控视频截图、银行流水、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截图、户籍证明、被告人钟XX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钟XX犯诈骗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钟XX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钟XX退赔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钟XX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据此,对被告人钟XX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钟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钟XX应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持刑事判决书到居住地司法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同时到居住地派出所报到。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金XX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周XX


  • 2017-11-27
  •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 刑事附带民事被告人
  • 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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