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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X合同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 刑事辩护
  • (2013)成刑初字第208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魏定军团队律师
这与嫌疑人、被告人充分沟通案情,形成辩护方案,最终取得少刑良好的效果。

案件详情

  2011年9月至2012年11月,被告人黄X私刻印章,伪造商品房买卖合同及房屋产权证等材料,假冒成都XX公司(以下简称龙湖XX)经理,冒用龙湖XX的名义与郑XX、李XX等25名购房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方式销售龙湖XX开发的“龙湖三千城”并不存在的所谓“捂盘”房源,售出房屋25套及车位9个,骗取购房款共计XXX.60元,并予以挥霍。

  期间,被告人黄X由于无房交付给购房人,为拖延交房时间,先后向郑XX等购房人出具了其伪造的龙湖XX或成都市房产管理局的《关于龙湖三千城一期、二期交房书》、《房屋整改通知》、《告知书》、《接房通知》等文件。按《接房通知》要求,被告人黄X与郑XX等购房人应于2012年11月23日上午10时到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办理交房手续。23日上午,被告人黄X未去,关闭手机,驾车逃离。购房人郑XX等人无法获得房屋,向龙湖XX和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咨询反映,发现龙湖XX没有黄X其人,也没有所谓的捂盘房源,郑XX等人所持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接房通知》等均系伪造,向公安机关报案。2012年11月27日下午3时许,外逃的被告人黄X在家属的规劝下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后供述了自己诈骗郑XX、李XX等25人购房款共计490余万元的事实。

  另查明,被告人黄X伪造的印章有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公章及局长、副局长的印章,龙湖XX公章、售房合同专用章及法定代表人印章,北京XX公司公章及法定代表人印章。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黄X处查获其伪造的印章两枚及部分售房材料,扣押黄X用诈骗所得购买的川AXXX汽车一辆、女士皮包三个、电脑四台、相机一部。

  辩护人提出如下辩解及辩护意见:1、黄X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2、黄X系初犯且自愿认罪。据此,请求对黄X从轻处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黄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假冒成都XX公司经理,伪造印章和商品房买卖合同,虚构所谓的“捂盘”房源,冒用成都XX公司的名义与25名购房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骗取购房人交纳的购房款共计XXX.60元并予以挥霍耗用,事后逃匿,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且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予惩处。案发后,被告人黄X在家属的规劝下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黄X合同诈骗犯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自首。本院认为,在案证据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证实,2012年11月27日下午3时许,黄X在家属的规劝下主动投案;被告人黄X的供述证实,黄X归案后对其诈骗的对象、手段、方法、金额等主要犯罪事实能如实供述,在法庭上对起诉指控的事实亦不持异议并自愿认罪,此应属“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法应当认定为自首。本案部分赃款的去向未能查清,不排除被告人黄X有所隐瞒,此情节量刑时予以考虑。被告人黄X及其辩护人提出的黄X有自首情节并据此请求对黄X从轻处罚的辩解及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被告人黄X尽管具有法定从轻处罚的自首情节,但其将诈骗所得490余万元在较短时间内全部挥霍,造成严重后果,给本案被害人造成巨大经济损失,此情节在量刑时亦应充分考虑。

  关于扣押在案的物品,扣押被告人黄X用诈骗所得购买的川AXXX汽车一辆、女士皮包三个、电脑四台、相机一部,应予追缴,返还被害人。

  为保护交易安全及公私财产不受侵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项、第(四)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X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2年11月27日起至2027年11月2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被告人黄X所有的川AXXX汽车一辆、女士手包三个、电脑四台、相机一部均予以追缴,返还被害人;被告人黄X的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返还被害人。


  • 2014-01-14
  •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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