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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X与蒋X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 合同事务
  • (2016)川0121民初2178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魏定军团队律师
使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得到支持

案件详情

  原告胡X与被告蒋X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7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1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X的委托代理人蔡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蒋X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胡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1.判令被告退还原告垫付的房租187944.44元;2.被告赔偿违约金57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事实和理由:2012年10月31日,原告胡X与被告蒋X签订《铺面联营合同》,约定被告将金堂县某路57、59、61商铺提供给原告经营”快鱼休闲服饰”,时间为2012年11月17日至2016年1月16日,原告向被告支付联营费、一次性撤场费XXX.56元。

  该房由被告从次房东处承租,次房东分别从幸福路57、59、61号商铺的业主刘XX、罗某某、熊X某处转租而得。2014年10月,被告只向三位业主付了15万元的租金,无力支付剩余部分。原告担心业主闹事影响经营,于2015年2月10日原告垫付给三业主剩余租金24.6万元。同日被告写下《承诺书》明确:原告垫付房东租金24.6万元,被告在2015年6月1日前将垫付的全部金额转入房东或胡X指定账户。至此,原告共给付XXX元,多付了187944.44元。另根据《铺面联营合同》被告承担联营金15%的违约金。

  双方签订《铺面联营合同》,虽然名为联营,但蒋X仅提供房屋并未参加经营管理,因此,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符合房屋祖赁合同法律关系特征。

  恳请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蒋X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2年10月31日,原告胡X与被告蒋X签订《铺面联营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将金堂县赵XX路57、59、61号商铺提供给原告经营”快鱼休闲服饰”,联营时间为2012年11月17日至2016年1月16日,胡X每年向蒋X支付联营费用38万元,支付最后一次租金时少付5天的租金作为免租期,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支付联营费30万元,合同终止后该费用不予退还。

  金堂县赵XXX路57、59、61号商铺属业主刘XX、罗某某、熊X某所有,该房由被告从业主处承租,被告转租给原告。合同签订后履行过程中,2014年10月,被告只向三位业主给付了15万元的租金,没有支付剩余部分。原告担心业主有意见影响经营,于2015年2月10日原告给三位业主分别转账8.2万元,合计支付租金24.6万元。同日被告蒋X写下《承诺书》明确:原告胡X垫付房东2014年12月16日至2015年12月15日租金24.6万元,被告蒋X在2015年6月1日前将垫付的全部金额转入房东或胡X指定账户。但被告蒋X一直没有支付该款。

  至2016年1月16日租赁期满,原告应当给付商铺租金、蒋X的撤场费149817.85元,但原告实际支付了XXX元,多付了187872.15元。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身份信息复印件,原、被告签订的《铺面联营合同》,交款凭据,转款凭据,承诺书,以及原告的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铺面联营合同》,但被告并没有实际参与经营、管理,而是按年度收取房租,同时被告蒋X2015年2月10日作出的承诺也称为”租金”。因此,双方虽然名为联营,其实为租赁关系,形成房屋租赁合同关系。该租赁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原告胡X承租期间,为被告蒋X垫付租金,根据被告的承诺应当由其给付原告,但没有支付,形成债权债务关系。因原告最后承租两月应付租金、又减去5天免租期的租金,被告蒋X尚欠原告胡X垫付的租金187872.15元,应予以返还。

  原告胡X主张的违约金57000元,双方的《铺面联营合同》并没有这方面的约定,也无其他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蒋X未到庭参加诉讼进行抗辩,也未提交证据,本院仅依照已经查明的事实,对案件事实作出认定。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蒋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胡X垫付的租金187872.15元;

  二、驳回原告胡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74元,由被告蒋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6-11-16
  • 金堂县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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