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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XX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 刑事辩护
  • (2014)成刑初字第86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魏定军团队律师
本代理人与当事人见过很多次面,了解他的种种过往。就辩护方案与其充分沟通,为其制定合理的辩护方案,取得有期徒刑的良好效果。

案件详情

  012年11月,被告人陈XX与邱XX(另处)共谋制造毒品甲基苯丙胺牟利分成,并由陈XX提供制毒原料麻黄素,谭X(已判)提供其位于成都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金桂路238号东苑小区B区3栋3单XX703号房(以下简称东XX号房)作为邱XX制毒场所。在制毒过程中,邱XX负责技术并具体操作,张XX(另处)及谭X、朱XX(另处)、马XX(已判)、文XX(已判)、汪XX(已判)等人负责协助邱XX操作制毒工序、清洗制毒工具、搬运制毒物品等。期间邱XX、陈XX、谭X、朱XX、马XX等人携带制毒工具和原料到彭山某地放烟,并将制成的液体带回东XX号房继续提炼。

  同年11月21日中午,成都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民警根据群众举报查获东XX号房制毒地点,从该房主卧内搜出圆形玻璃烧瓶装的黄色固液混合物3瓶,分别净重6280克、3720克、5700克,经鉴定甲基苯丙胺含量分别为0.05%、0.032%、0.05%;在其中一玻璃烧瓶瓶口提取到指纹1枚,经鉴定与马XX右手环指指纹比对同一。在客卧内搜出烧杯装红色液体净重242.3克,经鉴定含甲基苯丙胺成分;小烧杯装黄褐色粘状物净重0.6克,经鉴定含有甲基苯丙胺、咖啡因成分;玻璃杯装深红色液体净重18.8克,经鉴定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同时查获真空泵、烧杯、加热套等大量制毒工具,以及邱XX所有的手机1部。陈XX等人被挡获,邱XX、张XX、朱XX、马XX、文XX等人逃离。

  被告人陈XX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陈XX系受“肖某某”指使,不是造意犯和实际获利者,在本案中起次要作用。2、陈XX提供的麻黄素是初制品,没有制出成品,查获的甲基苯丙胺液体含量很低,也不能确定是由陈XX提供的麻黄素制成,社会危害极低。3、陈XX归案后能够主动坦白所有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态度好。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XX伙同他人制造毒品甲基苯丙胺固液混合物15700克、粘状物0.6克、液体261.1克,数量大,构成制造毒品罪。

  关于被告人陈XX辩护人所提陈XX系受“肖某某”指使,在本案中起次要作用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首先,除陈XX本人供述外,其余涉案人员均未供述“肖某某”其人存在,公安机关亦出具工作情况说明证实,根据陈XX供述无法核实“肖某某”的真实身份信息。其次,陈XX与邱XX共谋制毒牟利并分成,陈XX负责提供制毒主要原料麻黄素;在邱XX制毒过程中,陈XX亦经常到场查看制毒进程,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前述辩护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陈XX辩护人所提查获的甲基苯丙胺液体含量低,也不能确定是由陈XX提供的麻黄素制成,社会危害极低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首先,证人邱XX、黄猛证言证实陈XX将麻黄素交给邱XX制毒;证人张XX、马XX证言证实邱XX在703号房制毒时所用的麻黄素系陈XX提供。以上证据可证实陈XX提供麻黄素给邱XX在东XX号房制毒。其次,邱XX证实其与陈XX、谭X、朱XX等人将陈XX提供的麻黄素带到彭山加工,并将制成的液体带回东苑提炼结晶,在此过程中被查获。证人朱XX、马XX、文XX证言证实邱XX等人将陈XX提供的麻黄素在彭山制成液体后,带回东苑提炼结晶时被公安人员查获。陈XX供述与上述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证实公安人员在东XX号房内查获的毒品甲基苯丙胺固液混合物、液体等系邱XX等人利用陈XX提供的麻黄素制造所得。最后,公安机关从东XX号房查获的15000余克固液混合物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属于用原材料已经制造出粗制毒品,依法以制造毒品犯罪既遂论处,应当计入邱XX、张XX等制造毒品数量,但该15000余克固液混合物中甲基苯丙胺含量极低,量刑时应予充分考虑,酌情从轻处罚。

  关于被告人陈XX辩护人所提陈XX归案后认罪悔罪态度好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虽然被告人陈XX第一次在703号房被公安民警挡获后,未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但2013年11月第二次被公安民警挡获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当庭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前述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扣押在案的毒品甲基苯丙胺、制毒工具系违禁品,应予没收;手机2部有证据证明系被告人陈XX在毒品犯罪中同他人联系的通讯工具,应予没收。

  一、被告人陈XX犯制造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六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1月7日起至2028年10月1日止。)

  二、对扣押在案的毒品甲基苯丙胺、制毒工具及作案工具手机2部予以没收。


  • 2014-05-23
  •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少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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