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郭X1,女,1974年2月20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赵X,北京XX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丽珍,北京XX律师。
被告H×××××GUO,男,1965年11月7日出生,美国国籍。
原告郭X1与被告H×××××GUO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X1及其委托代理人赵X、张丽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H×××××GUO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郭X1诉称:我与被告于2009年10月经人介绍相识,2010年5月5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被告以做生意为由于2010年5月28日返回美国,至今未再回到中国。因婚前感情基础薄弱,婚后长期两地分居,且双方人生观、价值观不同经常发生争吵,双方感情日益冷淡,现双方感情破裂,故我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郭X2未提交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0年5月5日登记结婚。双方婚前及婚后初期感情尚可。婚后原、被告长期两国分居。
庭审中,原告称双方婚后未生育子女,没有共同财产、债权债务。
以上事实,有结婚证、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长期两地分居,缺乏基本的感情沟通与交流,婚姻关系名存实亡,应认定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要求离婚,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许原告郭X1与被告H×××××GUO离婚。
诉讼费一百五十元,由原告郭X1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郭X1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H×××××GUO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张XX人民陪审员王XX
书记员 李XX